摘要: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發生苯胺泄漏事故進入第10天,一場公益訴訟出現在公眾視野。有意思的是,這場官司的原告並不是哪個具體的受害人,而是邯鄲市冬泳運動協會。根據舊的民事訴訟法,原告必須與所訴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易言之,苯胺泄漏只是間接影響了邯鄲冬泳協會。因此泳協無權作為原告狀告污染企業。 |
1月9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發生苯胺泄漏事故進入第10天,一場公益訴訟出現在公眾視野。有意思的是,這場官司的原告並不是哪個具體的受害人,而是邯鄲市冬泳運動協會。
據報道,這家社會組織已正式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其訴求是:判決被告賠償邯鄲市980萬居民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邯鄲市政府為應對這次水污染事件投入的資金1000萬元等。
如果倒回十天前,還很難想象這一訴訟的提出。根據舊的民事訴訟法,原告必須與所訴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易言之,苯胺泄漏只是間接影響了邯鄲冬泳協會。因此泳協無權作為原告狀告污染企業。
也正是在去年的民事訴訟法修訂中,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入法。從1月1日起,“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修訂被普遍視為中國環保公益訴訟的破冰之舉。
不過,邯鄲這起訴訟現在的進程還僅僅是法院受理了起訴材料,是否能立案還要看法院在七天內的決定。法官之所以未即時立案,固然有案件影響大、涉及面廣等因素,但同時也有如何准確適用新民訴法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起訴,何謂“有關組織”,以及“法律規定的”僅是“機關”的界定語,還是也包括“有關組織”?這些現在還都沒有答案。
就這次苯胺泄漏事故而言,邯鄲市冬泳協會屬不屬於“有關組織”?如果說屬於,這個組織是代表組織本身,還是可以自行代表邯鄲市980萬居民以及邯鄲市政府進行索賠?這種並未經得被代表者授權的代表,有無法律上或理論上的直接依據?
有著巨大解釋空間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進入司法實踐之外勢必經受個案的考驗。不管此次訴訟結局如何,它都將作為中國環保公益訴訟的啟幕者角色載入史冊。但我們對這起“第一案”也先別盲目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