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奧克蘭論壇報》提醒民眾有知情權,並告訴他們這個知情權到底有多大、如何運用法律堅持這一權利、如何保護自己不受政府的暗中侵害,這是公共媒體在盡自己對廣大民眾的責任,做的正是公共媒體本應該做的事情。 |
媒體為民眾爭取獲取公共信息的知情權,這是媒體的一項責任,也是衡量媒體是否能拒絕被權力公器私用的具體作為。最近,我所居住的加州奧克蘭市附近發生了幾件與報紙媒體和民眾知情權有關的事情,《奧克蘭論壇報》刊登了《公眾知情權指南》的文章,提醒民眾,不僅要知道自己有公共信息的知情權,而且還要知道這個知情權到底有多大。
不久前,鄰近的西康郡學區(West Contra Costa)為發生在一所高中的某女生被強奸案支付了一筆賠償金,金額沒有披露。文章告訴讀者,這件事是違反公眾信息權利法的,因為學區賠償用的是公眾的錢,不允許悄悄在私下裡進行。文章還告訴民眾,要求得到有關信息,可以援引兩條法律,一條是“公共紀錄法案”(PublicRecord Act),它規定民眾有權得到公共文件和資料。另一條是“布朗法案”(Ralph M. Brown Act),它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公開任何與金錢賠償與和解有關的信息。
文章另外還提醒民眾,地方政府往往會以法庭裁決要求保密為借口,剝奪民眾的這項知情權。盡管法院有保密的責任,但民眾仍然可以以二項法律為依據,向政府索取信息,一項是1984年加州上訴法院的判決先例:“Register報訴桔郡案”(“Register Division of Freedom Newspapers Inc. v.Orange County,158 Cal. App. 3d893”,此項法庭裁決先例確立了公眾知情權比律師和顧客隱私權優先的原則。另一項則是加州“布朗法案”的54957.1(a)(3)(A)和(B)部分。“布朗法案”規定,政府不得以“保密”和“不對外”為理由,拒絕公眾旁聽郡、市等政府議會或委員會的會議或得到有關的公共信息。
另一件最近發生的與民眾知情權有關的事情是,有的政府官員在個人年度財務申報表上有所隱瞞。加州法律的“公平政治行為法案”(FairPolitical Practices Act)又稱“經濟利益申報”(Statement of EconomicInterest),這項法律規定,所有有權力支配公款的官員,包括民選的和任命的官員,每年都必須填寫一份稱為“700表”的表格,填報人必須列出自己的房產和其他有關經濟利益信息。最近有媒體披露,有的官員在“700表”上填寫“無申報”,便想草草了事。
文章提醒民眾,越是這種“無申報”的官員,越是不能對他們輕易信任,因為許多政府合同就是在利益輸送中悄悄完成的,有關官員也因此撈到許多“合法”的好處。而且,文章還要求民眾,在關注這方面公共信息的時候,眼睛不能隻看著低階官員,因為“官員的階位越高,離金錢就越近,他們因此也就越加有應該申報的內容。”
第三件最近發生的事情是,有人提出,對援引“公共紀錄法案”,向政府機構索取公共信息的人員,要搞“實名制”。文章提醒民眾,這個“實名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這是因為,民眾根據“公共紀錄法案”要求公共信息,根本就無須告訴政府自己姓甚名誰,更無須向有關人員說明自己為什麼要取得某項公共信息。如果政府機關自行印制什麼表格,並要求索取信息者填寫,那麼民眾有權利拒絕填寫。而且,民眾有權利要求使用政府機構的設備,對文件進行復印或電子儲存。當然,政府機關有收取費用的權力,但卻無權強迫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其他可能留下姓名記錄的付款方式。民眾最好用現金支付費用,如果政府機構不收取現金,民眾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在支票上不必填寫支付人姓名。
《奧克蘭論壇報》提醒民眾有知情權,並告訴他們這個知情權到底有多大、如何運用法律堅持這一權利、如何保護自己不受政府的暗中侵害,這是公共媒體在盡自己對廣大民眾的責任,做的正是公共媒體本應該做的事情。
公共媒體“鼓動”民眾在向政府要求公共信息的時候,要有理有節,寸步不讓。這肯定會讓某些政府官員覺得不爽,甚至惱羞成怒。但在憲政法治的國家社會,官員對媒體是無可奈何的,更不要說因為不爽或惱怒,反過來想要利用法律來“起訴”媒體“污蔑政府”的了。美國媒體報道政府失職、警方暴力、官員貪瀆,幾乎天天都有,這些本來就是民眾有權知道的公共信息。當然,這一公共權利不是沒有限度的,而限度則是媒體報道必須實事求是、真實無誤。隻要媒體堅守這個原則,就能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持,自然也就不必害怕政府權力的忌恨和報復了。
(注:本文轉載自“徐賁--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