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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凱:削減權力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前提

2013年01月22日09:01    來源:海外網    汪玉凱    字號:
摘要:凡是公民和個人能夠自主解決的問題,政府一律不得設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凡是市場機制可以調節的事項,政府一律不得設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凡是社會組織可以替代,政府要向社會購買服務,也一律不能設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

轉變政府職能,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但經歷了20多年的改革歷程,轉變政府職能依然困擾著我們的各級政府。其中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政府權力過大,政府過於強勢,包攬了許多本可以由市場和社會解決的問題。因此,削減政府權力、簡政放權,就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

第一,簡政放權,削減政府權力,必須從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入手。我們知道,政府的權力,主要是通過法律授權獲得的﹔而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是政府獲取權力的重要途徑。由於受到計劃體制的影響,我國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審批面過寬、審批事項過多,審批程序不規范、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審批中的大量暗箱操作,成為政府腐敗的溫床。盡管這些年來,我國已經進行了多次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相去甚遠。因此,黨的十八大明確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最主要途徑。從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角度看,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隻有按照國務院所確立的三項原則推進改革,才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這就是:凡是公民和個人能夠自主解決的問題,政府一律不得設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凡是市場機制可以調節的事項,政府一律不得設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凡是社會組織可以替代,政府要向社會購買服務,也一律不能設立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如果我們的各級政府都能夠按照這三項原則進行清理,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還有很大的改革空間,這無疑是削減政府權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途徑。

第二,簡政放權,削減政府權力,必須改變權力高度集中的局面,政府要為企業、社會放權,上級要為基層放權。我國的改革幾乎可以說是從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權力結構開始的。簡政放權是我國早期改革最主要的內容。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組織的發育壯大,我國正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兩個方面:一是從行政體制內部看,許多本該由下級行使的權力依然集中在中央或者上級,下級的自主決定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從行政體制的外部看,有些本該可以由市場和社會解決的事情,政府也自覺不自覺地攬在自己手中,直接影響到市場和社會作用的發揮。以至於出現這樣的現象:一方面我們的各級政府經過多次改革,雖然精簡了很多行政人員,但是由於一些具體事務並沒有真正轉移出行政機關,因此各級政府都感受到人手不夠,從下級或企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似乎是一個普遍現象﹔另一方面,政府依然十分強勢,四面出擊,不僅要擔負起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責,還要大量操辦項目、融資,甚至要沖在第一線替代企業去招商引資,出現債台高筑等現象。因此,未來的行政體制改革,不僅要改革政府投融資體制,更重要的是要簡政放權,給市場、社會更大的發揮作用的空間。特別在資源的配置方面,政府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過多地運用行政手段配置各類資源,把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地位讓位給市場。如果我們不能在這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轉變政府職能就可能是一句空話。

第三,簡政放權,削減政府權力,必須確立政府的公共屬性地位,制定對公權力約束的框架。我們知道,政府消失的權力說到底是一種公權力。這種公權可以簡單概括為六個公共: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秩序、承擔公共責任。政府的上述公共屬性,決定它的作為主要在公共領域,而不是私人領域。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一直處於主導地位,再加上我國的國有企業不都是集中在公共領域,而是涉及眾多競爭性領域,這在客觀上為我國政府公共職能的界定,帶來一定的困難。但從發展的角度看,即使像我國這樣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即使國有企業涉及諸多競爭性領域,也需要將政府的職能嚴格界定在公共領域,減少政府的權力,建立上下比較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探索對公權力有效制約的制度框架。這一點不僅重要,而且顯得尤為緊迫。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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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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