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最寶貴的東西是生命,在涉及到生命權的問題上,法無授權即禁止,絕對不許有絲毫模糊地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安樂死”難免涉嫌故意殺人的重罪,現實中,也不乏醫生因為給患者實施“安樂死”而獲罪的案例。 |
“人是感情動物,忍看親人撒手而去是人世間最大的痛楚之一。但是,著眼於親人的切身感受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尊嚴死”不失為一種特殊情況下的理性選擇。”
明知已經無法挽回一個人的生命,仍要使用大量的藥物和器械實施搶救,甚至切開喉管,這種延緩生命的做法一直存在爭議。對此,全國政協委員、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凌鋒建議制定“自然死亡法案”,將“生前預囑”納入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議事日程,讓已經病到無法治療的患者平靜自然、有尊嚴地走向生命終點(尊嚴死)。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尊嚴死”不同於“安樂死”。“尊嚴死”和“安樂死”都是著眼於生命的質量,為了減輕患者的痛苦而採取的特殊手段。但前者是在患者尚健康或者有自主意識的情況下,通過簽署“生前預囑”的文件,來決定自己離開世界的方式﹔后者則是患者身處極端痛苦之下,已經沒有清醒的意識,而由患者家屬和醫生共同決定以無痛的方式結束其生命。“尊嚴死”是患者主動選擇不通過呼吸機、心臟電擊、氣管切開等措施來延緩死亡,而是要平靜、自然、安詳地走向生命終點。“安樂死”則是不一定經過患者同意,也可以在走完嚴密的申請、核准程序后,由醫生注射藥物或者給患者服用藥物,結束其生命。“尊嚴死”是絕對尊重患者的主觀意願的,“安樂死”則綜合考量了患者家屬的意願。目前,不管是“尊嚴死”,還是“安樂死”,在我國都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加以規范。由於其中涉及到了復雜的倫理問題,傳統道德和現代法律之間多有抵牾,世界上也隻有少數國家有條件地實現了“安樂死”合法化。
“安樂死”在民間的討論早已開始,但卻存在法理和現實的雙重尷尬。運用好了,它是幫助患者解除痛苦的有效方法﹔運用不好,它有可能成為歹徒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工具。這也是遲遲未能進行立法的症結所在。人最寶貴的東西是生命,在涉及到生命權的問題上,法無授權即禁止,絕對不許有絲毫模糊地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安樂死”難免涉嫌故意殺人的重罪,現實中,也不乏醫生因為給患者實施“安樂死”而獲罪的案例。
從某種意義上說,“尊嚴死”是“安樂死”的改進版,它可以通過有效文書確認,有尊嚴地離去是患者的自主選擇,而不給心存惡念者以加害患者的機會。而且,“尊嚴死”只是放棄了為身患絕症、極度痛苦的病人延續生命,而沒有主動下藥取其性命的設計。主觀上尊重患者的意願,客觀上不給歹徒以可乘之機,“尊嚴死”解決了“安樂死”某些無法跨越的倫理障礙,具備了深入討論、研究進而立法、實施的可能性。
如果“尊嚴死”真的由紙面走向了現實,它一方面能避免讓絕症病人在無法表達自己意願、無從行使自己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活”著,另一方面,也能在相當程度上釋放寶貴的醫療資源,用在其他更具治療價值的病人身上。據凌鋒委員介紹,有調查表明,中國人的一生中70%以上的醫療費用,用在了生命走到盡頭時延續生命的藥物和設施上。有太多的患者痊愈無望,卻在家人的堅持下通過昂貴的藥物和護理痛苦地延續生命。有太多的家庭在親情驅動下,在治療絕症患者的過程中陷入經濟困頓。人是感情動物,忍看親人撒手而去是人世間最大的痛楚之一,但是,著眼於親人的切身感受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尊嚴死”不失為一種特殊情況下的理性選擇。
當然,在“尊嚴死”通向“自然死亡法”的路上,還存在著諸多爭議——比如生命神聖論與生命質量論之爭,救死扶傷原則與減輕痛苦原則之爭,中國傳統孝道與現代親情理念之爭,等等。隻有把這些問題交由公眾討論,取得基本共識,立法才能實質性起步。隨著公眾對生命質量愈加看重,理性權衡逐漸成為主流意識,“尊嚴死”或許會在不久的將來進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