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何以“干淨”?追根溯源還是要從權力的來源和權力的規制上去尋找答案。其實,不管是何種司法腐敗,其實質仍離不開“權力的腐敗”。權力本身有著腐敗的天然傾向,司法權亦不例外。 |
■兩會觀察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打鐵還需自身硬”,以“公正”為價值追求的司法對於自身廉潔的要求是與生俱來的。轉型中國更迫切地需要一個干淨的司法系統,來淨化被貪腐所污染的公權力。
“兩會”核心議程正在進行中,10日迎來的是最高審判機關和最高檢察機關的工作報告。很多媒體都注意到,在“兩高”報告中,有關反腐的內容被放在了顯眼位置。這被評論為“兩高”“向外界宣示了中國的反腐決心”。
在“兩高”的法定職責中,反腐隻佔一小部分,但無疑是最重要的那部分。“兩高”公布的職務犯罪案件查處數,也佐証了中國正面臨的“反腐形勢依然嚴峻”。與報告裡詳實的數據相比,劉志軍等一批“位高權重”的嚴重腐敗分子被依法查辦,更以行動表明了中國的反腐既打“蒼蠅”,也打“老虎”。“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絕非一句空話。
當然,民眾在關注司法反腐的同時,更關注司法自身的廉潔。這些年來,“權錢交易”“人情案”等導致的“寬嚴失度”“提錢(前)出獄”等腐敗個案並不鮮見。諸如“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也被反復提及。若司法也腐敗了,反腐豈非越反越腐。“打鐵還需自身硬”,以“公正”為價值追求的司法對於自身廉潔的要求是與生俱來的。轉型中國更迫切地需要一個干淨的司法系統,來淨化被貪腐所污染的公權力。
司法何以“干淨”?追根溯源還是要從權力的來源和權力的規制上去尋找答案。其實,不管是何種司法腐敗,其實質仍離不開“權力的腐敗”。權力本身有著腐敗的天然傾向,司法權亦不例外。
從性質上說,司法權也是一種對社會資源的強制性調配力量,司法活動不僅是對特定公民政治、經濟利益的再分配過程,刑事司法還涉及到對公民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的限制或剝奪。相對卷入司法活動中的關系人來說,司法權無異於利劍當頭,利害攸關。出於利益的考慮,關系人完全可能向司法權的執掌者尋求交易,這便為司法權的尋租行為提供了機會與土壤。當司法官員對於利益(這種利益不只是物質性的)的需求超過一定限度而不能從其正常的職業收入及職業聲望中獲得滿足時,便很有可能鋌而走險。
司法腐敗首先應歸結到“人”——在同樣的制度條件下,有的司法官員能保持廉潔,有的司法官員卻被貪欲俘虜。這說明,職業素養、道德情操仍然有其內在的作用。
當然,強調人的因素並不意味著“制度”就沒有可茲改進的地方。對中國而言,司法構造的不盡科學,對司法的監督不盡有效,伴隨著轉型時期民眾對司法的依賴與日劇增,司法腐敗才有了明滋暗長。對司法腐敗的遏制,也應從人和制度這兩方面“雙管齊下”。一方面要遏制司法腐敗,盡最大可能杜絕“因腐敗而成為司法官”﹔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用相對完善的制度來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實現。
(原標題:司法干淨方可威懾貪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