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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建敏:對立法保護舉報人的四個建議

2013年03月15日10:44    來源:新京報    韓建敏    字號:
摘要:一些受訪者不願意實名舉報,究其原因,在於舉報人保護機制的不完善。此前,舉報阜陽“白宮”的李國富離奇死亡,舉報征稅違法的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李文娟兩次被辭退、還被勞教1年等個案,讓許多人為之膽寒。

  舉報人在舉報后,隻要舉報人發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

  十八大后,各種各樣的舉報信息不斷進入公眾視野,一些實名舉報更是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中央紀委多次明確表示提倡實名舉報,凡是實名舉報的,優先辦理,及時回復。而有一項媒體調查顯示,隻有15.8%的受訪者表示,得知腐敗信息,自己一定會進行實名舉報。

  一些受訪者不願意實名舉報,究其原因,在於舉報人保護機制的不完善。此前,舉報阜陽“白宮”的李國富離奇死亡,舉報征稅違法的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李文娟兩次被辭退、還被勞教1年等個案,讓許多人為之膽寒。

  我國現有保護舉報人的手段,以事后的懲罰制裁為主,預防性的手段措施和泄密責任的追究不力。很少有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泄露舉報人信息的相關個案。

  保護實名舉報人制度的重要性,絲毫不亞於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為此,我建議:

  一,相關部門應盡快先行整理出一套舉報人保護制度,並逐漸司法化。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關鍵在兩點:第一,對舉報人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控制知曉者的范圍﹔第二,當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時,應該及時干預,並給予嚴格懲處。

  二,立法部門應完善舉報人保護的法律。不僅要規定事后救濟制度,更要積極借鑒和探索對舉報人及其親屬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加強對舉報人的事前、事中保護和事后救濟。在明確舉報人的權利范圍、受理舉報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完善舉報程序制度、建立與舉報權利保護有關的保密制度、舉報人安全保障制度、舉報人受益制度、舉報人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創新,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三、建立三大機制,為舉報人提供有力保護。一是建立舉報人安全的“風險評估機制”。司法機關在舉報人舉報之初,受理舉報線索之時,應對舉報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及時啟動有關舉報人保護程序。二是建立舉報人安全的“緊急保護機制”。舉報人在舉報后,隻要舉報人發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檢察機關可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監督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緊急保護。三是建立舉報人安全的“特殊保護機制”。對舉報有關重大案件線索或有組織犯罪的具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可借鑒國外對舉報人的身份重置、異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舉報人自願原則並且不低於原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將舉報人秘密調動工作或遷往異地,給舉報人提供生活保障。

  四、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行為。當前對舉報人的報復陷害原因之一就是舉報信息的失密,信息保護的嚴密與安全,是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的第一道屏障。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舉報人,應實行零容忍,一經調查核實有打擊報復行為,一律嚴懲。同時加大對泄密事件的跟蹤督察力度,切實為舉報人提供保護屏障。

  (作者是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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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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