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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林:反對糧食浪費就一定要立法嗎

2013年02月21日08:34    來源:廣州日報    夏正林    字號:
摘要:法治建設更需要我們去思考哪些問題不需要立法,也就是說,權力不作為的范圍才更值得我們去思考,不要動輒立法。一句話,立法至上的思維可以休矣!

據《揚子晚報》報道,國家糧食局局長近日表示,我國每年損失千億斤糧食,因此,要節約糧食,並在《糧食法》中明確節約糧食、反對浪費條款。粒粒皆辛苦,反對浪費糧食十分必要。然而,上述報道中流露出的立法至上的思維卻值得反思:立法如何實現反對糧食浪費的目的?

一個國家,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重視立法,強調以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顯然值得贊許。然而,法律方式畢竟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一個選項而已,如果將其看成是萬能的,以至於形成立法至上的思維,那麼,這與法律虛無也就沒有什麼區別了。長期以來,立法供給不足一直被認為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一旦出現某種社會問題,人們往往就把問題歸結為立法不足。這看起來是重視法律,然而,把所有問題都納入了法律的領域,反而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其實,法律並不是萬能的,特別是讓它作用於道德領域時就更應當謹慎。因為,法律背后總是與公權力聯系在一起的,而公權力必須為社會保留一定的自治空間,這個空間應由其自身的規則,由包括道德在內的方式來調節,而不是法律。如果道德領域也完全由法律控制,那麼人們就完全生活在國家權力劃定的圈內,將不再是法律的主人,而真正成為法律的奴隸。當然,法律對此並非無所作為,事實上,一些成熟的法治國家,通過立法鼓勵而非控制的方式也能夠起到一些效果。

立法至上的思維還將法律的制定與法律的實施截然分開了。有觀點認為,自2010年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后,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將會轉向法律的實施。這種法治觀念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實在是有百弊而無一利。事實上,立法與法律的實施只是一個學理上的劃分,而就法治實踐而言,立法與法律的實施是交融在一起的。立法時就應考慮到法律的可執行性,不能得到執行的法律將會破壞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反過來,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又應不斷地修正,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法律沒有生命力。兩者是不能夠分開的。

其實,立法至上的思維與我國部門立法的現實有關。法律本不應是政府管控社會的工具,而是其行使權力的依據。而部門立法卻可能使原來用來制約其權力的法律變成強化其權力,減輕其責任的法寶。因此,政府部門天然具有強烈的立法沖動。立一新法,往往就設一新部門來實施,反過來,新設一部門,就必制定一部法律(規章)來保証其權力的行使。因此,立法至上實際上反映了權力不受制約和自我膨脹的現實。

法治建設更需要我們去思考哪些問題不需要立法,也就是說,權力不作為的范圍才更值得我們去思考,不要動輒立法。一句話,立法至上的思維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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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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