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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渝川:禁煙並非“罰款越高效果越好”

2013年04月10日09:01    來源:湖南紅網        字號:
摘要:罰款標准越高,則執行越好”的邏輯從來就是不存在的,罰款超出了某個合理的臨界值,受罰對象就很可能抗拒處罰。廣州市稍稍嚴格執行對在禁煙區吸煙煙民罰款50元的規定時,就有不少受罰者奪路狂逃,難道修訂稿起草者有意在深圳重現這一幕?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稿中,對於未履行控煙職責的行為,擬大幅提高罰款額度,且新增不少罰款項目。條例修訂稿規定,禁煙區吸煙罰款擬從20元增加到500元。禁止、限制場所經營管理者未履行控煙職責且逾期不改,罰款由500至3000元提高到3萬元。條例修訂草案還新增不少罰款項目,罰款金額均為3萬元或2萬元。(4月8日《南方都市報》)

現行《條例》規定的禁煙區吸煙罰款20元,的確低於天津和上海50—200元、哈爾濱200元。這樣看起來,經濟發展水平不弱於上海的深圳,對“頂風作案”的煙民似乎罰得太少了,起不到震懾作用。所以,就應該提高禁煙罰款標准,好讓煙民“肉痛”——控煙禁煙部門的邏輯顯然就是,禁煙罰款應該越高越好,因此要把深圳針對煙民、禁止和限制吸煙場所經營管理者的罰款標准,統統抬高到津滬哈穗之上。

這個邏輯是大錯特錯的。如果禁煙控煙落實到位,普通煙民處處受限,那麼20元/次的罰款標准也足以讓其收斂。對於那些收入較高或能找到地方“報銷”禁煙罰款的人而言,因吸煙被罰款,還可能被媒體、網絡曝光,也是丟面子的事情。

實際上,不光是深圳,現有罰款標准更高的哈爾濱、廣州、上海等城市,禁煙控煙工作做得並不好,除了機場、車站等公共交通場所,辦公場所、經營場所禁煙控煙仍形同虛設。這源於相關監督執法“隻打雷不下雨”,讓煙民的違規、違法得不到過問。這很能說明,罰款標准高低,並不能直接決定禁煙控煙工作的成效。

當然,《條例》修訂稿不僅大幅調高了罰款標准,還理順了禁煙控煙制度。修訂稿起草者或許會辯解稱,“雙管齊下”,讓禁煙控煙監督執法得以落實,更高的罰款標准的震懾作用也能體現出來。“罰款標准越高,則執行越好”的邏輯從來就是不存在的,罰款超出了某個合理的臨界值,受罰對象就很可能抗拒處罰。廣州市稍稍嚴格執行對在禁煙區吸煙煙民罰款50元的規定時,就有不少受罰者奪路狂逃,難道修訂稿起草者有意在深圳重現這一幕?

自然,政府多部門聯合行動,投入大量的執法人員圍堵,還是可以讓煙民無路可逃、就范認罰的——問題是,這種運動式執法絕難常態化,禁煙控煙監督也很可能因此又回到20元/次罰款標准也無人落實的尷尬狀態,到時候怎麼辦?是檢討錯誤,還是把罰款標准再漲到一個離譜的高點?(鄭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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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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