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請問,設若平時執法以“抽查”示眾,問題嚴重又以“運動式”應急,又焉能不使行人形成僥幸想法?久之,如是想法一旦成為慣性,又豈能形成路人良好的交通意識? |
在路口湊夠一撥人就走,與紅綠燈無關。這種行人無視交通法規過路口的現象被稱為“中國式過馬路”。即日起,交管部門將依法嚴管此類違法行為,“帶頭”闖燈的行人將面臨罰款,對於態度蠻橫、拒不服從糾正,有妨礙民警執行公務甚至是襲警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4月9日《新京報》)
無獨有偶,8日開始,南京交管部門對“中國式過馬路”動真格,闖紅燈橫穿馬路要罰20元。(4月9日《現代快報》)
“中國式過馬路”要不要治、有沒有法子治不是問題,陷入屢治不愈甚或愈治愈烈的尷尬困局才是問題。談及“中國式過馬路”話題,恐怕“一千零一夜”也說不完﹔然而說來說去還是誰也說服不了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認為,突圍“中國式過馬路”困局,不妨化復雜為簡單,回歸常理和問題本初。就治理主體而言,至少要改變三項思維定勢。
首先,運動式思維。平心而論,各地交管機關這些年沒少對“中國式過馬路”“集中整治”,然而效果大同小異:有苦勞但功勞不敢恭維。因為整治過后人們見到的是,一切外甥打燈籠——照舊(舅)。盡管問題成因復雜,但說到底,在於治理機關按照“祖宗之法”、基於一元運動思維“集中整治”,進而導致“闖紅燈”事后反復變本加厲成為“老大難”問題。
再者,迷信勸導思維。為整治“中國式過馬路”,不少地方想出執法之外的“法外之法”。比如目前交管部門為勸阻行人闖紅燈,安排交通文明倡導志願者,安裝信號燈語音提示器等等。應當承認,新法產生過一定作用。但須知,提示畢竟不是執法,志願者畢竟不是執法者。我在路口就沒少見到行人不理會提示勸導我行我素的。少數地方迷信“法外之法”,歸根到底是基於執法畏難心理。有交警就坦言,處罰起不到震懾作用,且容易引發矛盾。可以說,正是日積月累的畏難情緒,導致了“放縱—畏難—再放縱—更畏難”的惡性循環。
還有,法不責眾思維。毋庸諱言,時下不少地區“中國式過馬路”亂象已然發展到法不責眾階段。有兩個問題須要厘清:第一,法不責眾是不是不執法或報廢法的天然理由?當然不是﹔第二,法不責眾到底是誰造成的?當然不是后者。試問,當第一個違規者就被嚴格執罰,繼而“凡違就罰”,會有法不責眾嗎?我同意一位全國政協委員的觀點,“執法者應該有個長期嚴管的態度,讓絕大多數人感受到法律所設的紅線不能碰,才能逐漸養成習慣”。執法部門不能一味地將責任推給百姓,而要將法律真正落到實處。事實上,國家層面的道交法以及各地的實施辦法,對行人違法都有明確規定,就執法層面而言,法不責眾說明執法機關落實法條有問題。我請問,設若平時執法以“抽查”示眾,問題嚴重又以“運動式”應急,又焉能不使行人形成僥幸想法?久之,如是想法一旦成為慣性,又豈能形成路人良好的交通意識?
讓我謹慎樂觀的是,北京相關人士坦言,此次重提對行人違法嚴管,不會是“運動式”執法,“交通秩序整治要形成常態化,效果出來以后力度不減,才能保証交通陋習逐漸改善”。當然,聽其言還要觀其行,如是信誓旦旦,之前相關管理者也沒少說過。總之,突圍“中國式過馬路”困局,改變治理思維定勢才是治本。不信,我們每天上班在路口上都能得到驗証。(陳慶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