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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買斷”索賠權無法律依據

2013年04月11日08:23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摘要:基於這些事實,基於受害人從未有過結扎的意願,反倒是多次強調自己不適合手術,我們很難將“簽訂了手術同意書”視之為“自願”,或許稱之為“被自願”更為貼切。

借助公權力的強勢,試圖以金錢來“封口”,隻能說是自知理虧。更關鍵的問題是,法律並不認可這種“自願”——被強迫的“自願”應歸依無效。

3月19日,湖北省通山縣42歲婦女沈紅霞在當地結扎手術后死亡。據死者丈夫透露,事后家屬獲得“補償”100萬,分兩次給付,條件是“自願放棄責任追究”。對此,當地縣委宣傳部新聞科負責人表示,確定這筆錢不是從政府部門的財政撥款中出,協議也非政府簽訂。

不管這筆錢是從哪兒撥付,都顯得不那麼名正言順。所謂的“自願放棄追責”,也因游離於法治軌道之外,而很難對被害人家屬產生實質的約束力。且不說責任追究存在很多層次,比如行政追責、紀律追責、刑事追責等,都在公權力的職能范圍之內,受害方根本無權放棄。就算是受害方可以放棄的民事追責,如若存在受害人被威脅、被強迫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也應認定為無效。

更讓人無語的是,協議書由受害人家屬與當地計生服務站簽訂,卻要求“協議簽字后,甲方(受害人家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計生服務站)及其他單位提出任何要求……”這其他單位究竟是指哪些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的計生服務站為何要如此大公無私地替這些單位著想,還寧願花巨資堵住受害人家屬向“其他單位”的維權之路?

手術責任的認定也存在“自願”之爭。通山縣委干部阮仕林就堅稱“手術是在家屬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而受害人的丈夫卻辯稱“他們先是恐嚇我妻子……然后他們又說如果做結扎,可以給我們一些好處”。基於這些事實,基於受害人從未有過結扎的意願,反倒是多次強調自己不適合手術,我們很難將“簽訂了手術同意書”視之為“自願”,或許稱之為“被自願”更為貼切。

如果當地政府與事件的發生無關,為何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在補償協議上簽名?為何官方還在信息披露中為事故單位大力背書?而如果當地政府與事件發生有關,為何不展開自查來保障被害人家屬的維權?須知,借助公權力的強勢,試圖以金錢來“封口”,隻能說是自知理虧。

類似的“被自願”屢有發生。不久前,河南登封市君召鄉還被爆出鄉政府花錢“買斷”十幾名塵肺病人索賠權的事。表面上看,好像是這些塵肺病人“自願”放棄了索賠。但這種屈服於各種軟性或硬性強迫之下的“自願”能夠維持多久,實在難以保証。更關鍵的問題是,法律並不認可這種“自願”——被強迫的“自願”應歸依無效。(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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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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