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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處罰闖紅燈”遇阻力是慣出來的毛病

2013年04月11日08:2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摘要:執法者的嬌慣和縱容,最終使得行人不把紅燈放在眼裡,竭力阻礙“嚴查闖紅燈”。

看得出來,中國這一次真的要向“中國式過馬路”這種違法陋習開刀了。多地都嚴查行人闖紅燈,動用了各種手段,協管員勸導,媒體曝光,交警罰款。尤其是罰款這一招,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北京處理一起闖紅燈就需要半個小時,交警甚至被打。媒體報道了不少闖紅燈的行人阻撓交警執法的案例,比如南京一位大媽亂穿馬路,交警說:“旁邊就是路口,多繞幾百米不就到了嗎?”大媽反擊:“人生能有多少個幾百米,每天都繞幾百米,那人生很大一部分就荒廢了!”

這樣的狡辯讓人啼笑皆非,很多國人都把哲學用在這種狡辯上,將思辨變成一種油滑,而在公共問題上缺乏真正的思辨意識。這些人平常也會談“法律信仰”,可僅僅隻在自己處於弱勢位置、尋求法律救助、法律對自己有利時,才想到“法治”﹔一旦處於某種強勢位置、法律對自己不利、能從違法中獲益時,眼中就沒有法律,而成為阻礙“法治”的釘子戶了。天天喊著法律,不過是指望別人守法,而自己是例外者,凌駕於法律之上,享受別人守法帶來的便利。我們生活中這種“偽法治主義”者大行其道。

“中國式過馬路”應該是一個讓中國人感到臉紅的詞條,就像“中國特色”有時讓人感到尷尬一樣,這不是對“特立獨行”的描述,而是一種反文明、反法律、反秩序、缺乏公德的野蠻狀態,對應的是沒有規則意識:人家過馬路都循規蹈矩,而中國人卻不守規矩——就像世界很多旅游景點專門以中文提醒游客要守規矩一樣,“中國式過馬路”中的批評是顯而易見的。當然,隻要批判不指向個人,不觸及個人利益,“中國式過馬路”這種僅讓集體難堪的污名標簽,很難觸動國人反思。前幾天,我在課堂上進行過一次統計,問學生“誰從未闖過紅燈”,隻有一個女生弱弱地舉起了手。

此次交通管理部門嚴查嚴罰“中國式過馬路”,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與一些外國朋友聊到這個話題時,他們對此感到非常困惑,闖紅燈的行人有什麼理由阻止交警的執法呢?“不闖紅燈”的要求是天經地義、世界通行的交通規則、法規的明文要求,有什麼理由去抵制和拒絕呢?

這種阻力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剩下的隻能是像南京的那個大媽那樣去詭辯了。阻礙的理由無非有三:其一,闖紅燈的人非常多,很多人已經養成闖紅燈的習慣,處罰應該考慮到這個國情,法不責眾,治理應該循序漸進﹔其二,以前闖紅燈怎麼不罰,現在突然開罰,讓人受不了,不應該“運動式執法”﹔其三,交通規則存在問題,很多路口通行信號燈太短,或者機動車不講規則,如果不闖紅燈就很難過馬路,行人是弱者,不應該處罰行人。其四,闖紅燈只是一種不文明陋習,不應該以罰款方式去治理。

顯然,這四個理由都是胡攪蠻纏,毫無道理。其一,違法的人多,並不就有了正當性﹔其二,以前闖紅燈未被處罰,是法律執行不夠,並非以前就可以闖紅燈﹔其三,不能為“守法”設置條件,即使交通規則有問題,即使行人與機動車在路權分配上有問題,也不能成為可以違規闖紅燈的理由。法律如果有問題,可以通過民主方式和立法程序去矯正,有問題的法律在修改前也應該遵守,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其四,不要再以輕飄飄的“不文明陋習”去辯護,闖紅燈本身就是“交通違法行為”。

眾多阻撓的理由歸結到一條:這是長期以來交通管理中“彈簧式執法”慣出來的毛病。如果從法律實施開始,就嚴格執法,對過馬路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就沒這麼多理由了。可管理部門執法不嚴,先沒把行人闖紅燈當回事,行人當然也就有法不依,甚至誤以為“紅燈可以闖的,不闖才是傻瓜”。執法者的嬌慣和縱容,最終使得行人不把紅燈放在眼裡,竭力阻礙“嚴查闖紅燈”。

此前,管理部門已進行過多輪闖紅燈治理,可在這種慣出來的巨大阻力下都流產了。越是“作罷”,越是繼續嬌慣,越是給闖紅燈者一種錯誤的暗示:隻要民間阻力足夠大,就可以綁架官方,官方對闖紅燈的治理就不得不作罷。

終結這種怪圈,惟有持之以恆的嚴格執法。每一次“一陣風后便作罷”,都會讓下一次的治理更加艱難,阻力更大。“行人闖紅燈”這種最庸常的、處處可見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治不了,何以能建成什麼法治社會?連嚴查闖紅燈這種小事上都沒有執法的韌性,這種“微利益”的阻力都突破不了,又何以能樹立國人對法律的信仰?闖紅燈問題只是中國很多社會問題的一個縮影,沒有不可以突破的阻力,阻力都是慣出來的。(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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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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