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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修改《紅十字會法》宜早不宜遲

2013年04月28日10:11    來源:新京報        字號:
摘要:這次蘆山地震是個提醒,在中國這樣一個面積大、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救災需要一個健全的紅會﹔在民眾的質疑和期待面前,紅會必須進行改革﹔而紅會內部人士也有訴求,希望通過更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促動紅會的轉型升級。總之,修法宜早不宜遲,期待立法機關盡可能加快修法步伐。

  修法要在明確紅會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地位、完善紅十字會治理結構、完善運行監管機制上努力。

  據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日前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修改《紅十字會法》”被列入立法預備項目,將視情況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

  蘆山地震之后,積極參與救災的中國紅十字會,並未走出公信力的低谷。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相關成員,建議重啟對郭美美事件的調查。但紅會的問題,顯然不是一個郭美美就能解決的。紅會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

  最近兩年,先后有上百人次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盡快修改《紅十字會法》”的議案和建議。本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可以說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

  現行《紅十字會法》於1993年頒布實施,不可否認,20年來中國紅會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隨著國家法治進程的加快,《紅十字會法》以及依據該法制定的《紅十字會章程》,也越來越呈現出滯后時代之處。

  比如,對飽受詬病的總會和地方分會的“割裂”狀態,《紅十字會法》中隻有一句“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但現實中,各級紅會之間財務、人事、業務沒有明確的隸屬關系,所謂的“指導”就很難發揮作用﹔而地方分會出現的問題,都容易被算在“紅十字會”(總會)的頭上。

  由此可見,在理順紅會管理體制方面,修法大有可為。建議修法時,應當重點完善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其一,要清晰厘定紅會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在二者關系上,當前法律更強調紅會對政府的“協助”作用。修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紅會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地位,並賦予自治的權力與責任﹔同時明確其法定任務,實現政社分開,在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脫鉤,厘清二者責任權限。

  其二,要完善紅十字會的治理結構。通過准確梳理各級紅會的職責、權利、義務等,改變以往鬆散的治理結構,使各級紅會真正凝成一家﹔同時要完善第三方社會評估制度,以優化紅十字會的治理結構。

  其三,要完善運行監管機制。對各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確規定,要求必須建立公共信息平台,確保經費使用的透明。對於經費使用違規,當前法律隻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一句,應該進一步細化。同時,要有明確條文,保障其公益性和純潔性,嚴禁利用“紅十字”品牌牟利營利。

  這次蘆山地震是個提醒,在中國這樣一個面積大、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救災需要一個健全的紅會﹔在民眾的質疑和期待面前,紅會必須進行改革﹔而紅會內部人士也有訴求,希望通過更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促動紅會的轉型升級。總之,修法宜早不宜遲,期待立法機關盡可能加快修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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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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