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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湘:美日剝奪琉球主權的真相

2013年05月10日10:30    來源:環球時報        字號:
摘要:琉球古代就形成王國,同中國保持了500年的藩邦關系。后來日本以武力佔領該國,並於1879年將其改為沖繩縣。對此美國總統羅斯福是了解的。他在開羅會議期間,向蔣介石不止一次提出將琉球交中國管理。但蔣隻同意“中美共管”而未談妥。羅斯福對琉球所持態度,在美國務院的歷史文件和白宮會議備忘錄中都有記載。

  針對《人民日報》刊文質疑沖繩縣歸屬日本的正當性,日本8日提出“抗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9日表示不接受日方所謂“抗議”。事實上,不但釣魚島不屬沖繩,連沖繩都不是日本的“固有領土”,而是侵佔他國的領土。美國對此本是心知肚明,卻公然給日本幫腔,指責中國。這就有必要揭穿美日勾結剝奪琉球主權的真相。

  為此我先講個小故事:有人搶了別人的財寶,被法庭判決沒收。但此人和其中一個法官單獨達成協議,同意該法官向法庭申請托管這件財寶。該法官心虛,沒向法庭申請托管,卻一直佔用這件財寶,后來把它歸還給搶財寶的人。該人則向外界宣稱他是財寶的主人。兩人繼續共享此財寶。這是不是很荒唐?但這不是瞎編的笑話,而是當代國際關系中存在的事實。

  琉球古代就形成王國,同中國保持了500年的藩邦關系。后來日本以武力佔領該國,並於1879年將其改為沖繩縣。對此美國總統羅斯福是了解的。他在開羅會議期間,向蔣介石不止一次提出將琉球交中國管理。但蔣隻同意“中美共管”而未談妥。羅斯福對琉球所持態度,在美國務院的歷史文件和白宮會議備忘錄中都有記載。

  1943年發表的《開羅宣言》中有一句,“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就是指琉球。1945年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8項約定:“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日本國之主權應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我們所決定之諸小島。”日本投降時宣布接受上述條款。1946年,麥克阿瑟又以盟國最高統帥部名義,劃定日本行政區域僅限於四大島及附近小島,並以北緯30度為限。而琉球位於北緯30度以南,不在日本領土范圍。

  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政策大變。1951年9月8日,美國不顧中國和蘇聯等國的反對,糾集部分國家單獨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該和約違背過去劃定的日本領土范圍,第3條說日本“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琉球群島等島嶼“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在實現托管之前,美國有施政權。

  《聯合國憲章》對托管制度的適用范圍有明確規定。按第77條規定:可以托管的三類土地中,第二類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琉球即屬此類。日本當然無主權。第78條規定,“凡已成為聯合國會員國者的領土,不適用托管制度。”而日本已申請加入聯合國。因此,日本同意琉球托管,也就默認琉球不是其領土。《舊金山和約》中這種玄機,美國心知肚明。當時代表美國的杜勒斯說,日本對琉球隻有“剩余主權”。后來美國自知片面締結的和約,無法作為申請托管的依據,並未向聯合國提出申請,而是擅自佔用這些島嶼,把它作為美軍控制亞太的立足點。

  1962年3月,美國總統肯尼迪說琉球是日本領土。這不僅公然違反《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也與美國以往的聲明不符。琉球的主權難道是美國一國就可以決定的嗎?

  1971年,美日簽訂“歸還沖繩”協定,聲稱美國放棄並給予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3條所享有之權利與利益。由於此協定遭到中國國民黨政府的反對,美國政府又在同年10月表示,“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方面的主權要求。”這就是說,日本隻得到施政權,而非主權。

  依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兩大法律文件來看,日本對琉球的佔有早已被剝奪。美國本應按照《聯合國憲章》關於托管地的規定,使琉球走向自治和獨立。可事實上,美國卻剝奪當地人民應有的權利,把琉球的主權與日本私相授受,以達到繼續佔用基地的目的,充分暴露其“民主衛士”的虛偽性!(作者金德湘是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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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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