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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博:為何被抓的總是中國漁民?

2013年05月22日08:12    來源:海外網        字號:
摘要:中朝之間的漁業執法界限不清,朝鮮對我漁船實施抓扣和罰款的執法依據並不充分。且朝鮮和韓國的海上執法手段日趨強硬,在對付普通漁民時頻繁使用武力,嚴重違反了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時必須遵守的必要和適當原則。

5月21日,外交部發言人証實5日被朝鮮扣押的中國漁船已獲釋。至此,歷時近半月的“漁業案件”在中國的外交努力下得以圓滿解決。

姑且不論此案是非曲直、有何疑問留存,單就中國漁民被扣人扣船的事件來講,近年來似乎發生得越來越頻繁。這些事件屢屢引發國人關注,為何糾紛總在我國近海發生?為何被抓的總是中國漁民?

從法律角度看,早在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已經確立了“專屬經濟區”制度,公約規定沿海國享有離岸最遠到200海裡以內海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其中包括漁業管轄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像黃海這樣寬度不足400海裡的海區,漁業管轄的爭端還是會發生。

在黃海海域,中朝韓三國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存在著相互重疊的情況。由於黃海長久以來是中國漁民的傳統漁場,我國在黃海海域從事漁業生產的漁船數量和規模遠遠大於朝鮮和韓國,加之近年來黃海的漁業資源日漸萎縮,且漁業作業本身由於受氣候條件等客觀因素而不太好掌控,因此確有部分中國漁船存在越境捕撈或誤入“禁地”的行為。但同時,中國漁民在我國傳統漁場作業,卻被周邊一些國家無理驅趕和抓扣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那麼對於漁業行為到底該如何管理?國際上通行的措施主要是預先發放許可証、海上管理檢查,對違法作業船舶實施扣押和罰款。而近年來,朝韓執法船對在各自主張管轄海域內作業的中國漁船,也基本都採取“抓扣-罰款”這一簡單的執法模式。但隨著朝韓執法船對我漁船執法力度越來越嚴,罰金數額越來越多,且更趨向於在執法中使用槍械等武力危及我漁民生命安全,中國漁民的處境越來越艱難。

這類海上漁業糾紛看似偶發事件,但其背后卻是諸多因素交織所致。其一是在當前黃海管轄海域未劃定的前提下,中朝韓三國海上漁業執法力量各自依據自己的國內法律執法,特別是中朝之間的漁業執法界限不清,朝鮮對我漁船實施抓扣和罰款的執法依據並不充分﹔其二是朝鮮和韓國的海上執法手段日趨強硬,在對付普通漁民時頻繁使用武力,嚴重違反了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時必須遵守的必要和適當原則﹔其三是我國海洋漁業管理和執法力量不足,無法滿足海上漁業生產監管需求,大量海上作業漁船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在遇到突發事件時難以尋求我國執法船的保護﹔其四是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總量日漸減少,與海洋漁業生產能力逐漸擴大之間存在著結構性矛盾,出於經濟利益的驅使,部分漁民才鋌而走險違規到別國海域捕魚。

黃海漁業糾紛事件凸顯了當前中國與海上鄰國長期存在的海洋糾紛和海域劃界矛盾,促使我們尋求一種解決此類現實糾紛的新思路。對外,我們應加快推動與周邊海上鄰國的談判,明確海上漁業管轄范圍,而今年剛整合成立的海警局也將為我國的海洋維權注入強心劑,重拳出擊衛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對內,不僅需要漁民提高自身素質與安全意識,更需有關部門加強漁業管理,確保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劉曉博,海洋法專家,海外網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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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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