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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4日08:42|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永遠不可能對違法者產生震懾。隻有行業自覺、監管壓力齊頭並進,才能使旅行社真正於法有懼
再過幾天,就是“十一”長假,各類旅行社想必已經摩拳擦掌,期待賺個盆滿缽滿。
然而今年有點不同:“十一”當天,旅游法落地。這等於給旅行社“拴上”了更嚴格的法律“?繩”,也給一些旅行社提了個醒兒:再想和以前一樣,誘騙、誤導、強迫游客購物,或者擅自更改合同約定,另行安排收費項目,就得掂量掂量這違法的成本和后果。
旅行社可能會狡辯:旅游法“十一”才正式實施,之前我這麼干你總不能說違法吧。其實,在旅游法“出生”之前,很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已經“出聲”,對旅游行業運營加以規范。
例如,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說的清楚,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再如,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說的明白,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此外,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調節民事利益關系的法律中,對旅行社的不正當牟利行為也有相應規范。應該說,無論之前還是現在,旅游行業頭頂之上,始終都懸著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旅行社和導游們從未逃出過法律的視線。
然而,個別旅行社一再挑戰法律的權威,欺詐游客的亂象不時出現。“黑導游”、“黑旅行社”流動作戰,喜歡“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因違法成本較低,暗存僥幸心理,干點坑蒙拐騙、小偷小摸的事兒也就罷了。挂著《旅行社經營許可証》的正規企業也公開違法,明目張膽地干出誘騙消費、改變路線、違反合同的行徑,不能不令人警惕:旅游行業對法可有敬畏?
旅游違法屢禁不止,行業主管部門失之監管,難辭其咎。法律之所以對實施主體有所震懾,根本力量來自於其強制性的懲處措施。而懲罰的“板子”能否實實在在地打到違法者的要害上,擁有執法權力的監督部門責任重大。旅游主管部門隻有恪盡職守,違法必究,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作用,產生外在壓力,促使旅游行業依法經營,不越雷池。
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永遠不可能對違法者產生震懾。隻有行業自覺、監管壓力齊頭並進,才能使旅行社真正於法有懼。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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