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4 08:31:17|來源:紅網|字號:
一名房企老總在水庫戲水,看到旁邊有妙齡女子,就想跟她開個玩笑,突然抱著她跳進水裡。但這個玩笑闖下大禍,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廣州市增城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何某鋒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8月13日南方網)
如果把“房企老總”換成“待業青年”,突然抱住並不認識的妙齡女子,就此“定格”,能不能稱作“開個玩笑”?繼而抱著她跳進水庫裡,還是“開個玩笑”?如果這個“玩笑”是“待業青年”開的,后續的描述可能就是“該青年由於失業,女朋友告吹,情緒低落,才做出了如此極端行為”。不直接說他是流氓,已經算報道的客觀中立了。但當發生在一名房企老總、市政協委員身上時,竟然是“何某鋒曾在國外生活,據稱性情比較奔放。他當時想跟眼前的這名陌生美女開個玩笑”這般情趣盎然。
是不是有錢就能拿別人的性命開玩笑?這種始於非禮終於奪命的惡劣行徑,還能算是“開個玩笑”?
首先,一個男人,毫無正當理由突然抱住並不認識的妙齡女子,至少是明顯的性騷擾。以此就可以進行治安處罰。所謂公共場所的性騷擾,那些骯臟的“咸豬手”,也不至於大庭廣眾之下熊抱異性。而在浴場之類的公共場所,本身衣不蔽體,就算抱住自己的女友,也有失風化,更不要說突然抱住並不認識的妙齡女子了。這種赤裸裸的流氓行為,本來就應該遭到迎頭痛擊。若還說得出“開個玩笑”,就不止是不知羞恥,而是禽獸不如了。
其次,既然是不認識的妙齡女子,那麼就不知道她是否會游泳。本案的當事法院也認為,“案發現場是水庫,客觀上對游客生命存在較高的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突然抱著未做任何准備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已經涉嫌故意傷害。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是這樣定義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難道一位房企老總、市政協委員,連“水火無情”都不知道?連“被淹死”都沒有聽說過?
而這一切,竟然是“開個玩笑”?然而,當事法院似乎也陪著玩了次“法律游戲”。因為,對於這個死亡后果,判定行為人故意還是過失,對控辯雙方來說,確實存在法律上不同的著陸點。當事法院最終判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是完全沒有理由。但這僅僅是從本案的行為人和被害者之間不存在殺人動機上衡量的﹔若從“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上看,是可以認為故意的。因為,對一種客觀存在的明顯后果,法律沒有留給行為人可以“並未想到”的余地。
即使如此,但從最終判決來看,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還緩刑兩年,對這起命案來說,這樣的法律懲罰聊勝於無﹔而500萬澳門幣(約386萬元)的民事賠償,對這位房企老總、市政協委員來說,根本不傷皮毛。這就再次夯實了這是一起有錢人開的玩笑。這讓筆者“有錢就能拿別人的性命開玩笑”的質疑顯得很傻很天真。后悔自己為何沒有在房企老總和市政協委員的“內在邏輯”中,早一點領悟資本和權力的相輔相成?而一個能把資本和政治優勢通吃的房企老總,怎麼就不能再多佔一點“法律優勢”?
文/知風
玩笑,開個玩笑,待業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