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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抱美女致其溺亡案定性沒錯,量刑過輕

2014-08-14 06:39:00|來源:揚子晚報|字號:

一名房企老總在水庫戲水,看到旁邊有妙齡女子,就想跟她開個玩笑,突然抱著她跳進水裡,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廣州市增城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何某鋒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今日本報A15版)。

一名房企老總,害了一條人命,賠了500萬澳門幣(約386萬人民幣),隻判處了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這在網絡上掀起了軒然大波,有人說這是故意殺人,有人說是“花錢買刑”。如果我們僅僅看到的是死亡的結果,僅僅看到“老總”的標簽,恐怕這事的確很讓人費解,但所有的事情必須回到法律上,否則我們就根本無法厘定是非。

從報道上講,這位老總與死亡女子以前並不認識,更不是曾經有過仇恨,所以,說其抱著女子跳入水庫是蓄意謀殺,構成故意殺人罪是不成立的,當然,如果有其他証據証明除外。那麼,他不是直接故意殺人,會不會是間接故意殺人呢?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從報道上看,這位老總並不知被害人不識水性,而被害人在落水后沒有任何的掙扎,特別是當他浮上水面后,發現被害人很長時間都沒有浮上來,就與其他人一同下水尋找。因此,說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也難以成立。

當時,這位老總突然將被害人抱入水中,應當要預見如果被害人不識水性可能發生溺死人的結果,但是,他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被害人不識水性,以致發生了死亡的結果。他的行為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殺人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這位老總有二個從輕、減輕情節。一是他在事故發生后及時自首,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二是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刑事和解,賠償了500萬澳門幣。法院對他從輕和減輕處理,是有法律依據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從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的結果來看,這個量刑還是過輕。這倒不是因為他是房企老總,是位富人,就該重罰,而是在於兩個原因,其一是,法律的從輕、減輕也要有個幅度,不能一減再減,過失殺人本來應當在三年到七年之間量刑,他因為自首與和解在三年以下量刑,就已經較輕了,不能無限度從輕,更不宜判處緩刑,畢竟是一條人命;其二,雖然這位老總的定位是過失殺人罪,但他對素不相識的女子就抱入水中,近乎耍流氓的行為,這個性質是惡劣的,必須要給予其一定的懲罰,才能告誡后來者,對其判處緩刑顯然不能起到這種警戒作用。因此,對此量刑結果,當地檢察機關應當提起抗訴。(江西 楊濤)(作者為檢察官)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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