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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吳英案的攻防為何像“過家家”

2014-08-14 09:00:00|來源:海外網|字號:

因要求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回避,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和其父吳永正被東陽警方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刑拘一事又有新進展。早在被抓之前兩天(7月27日),藺文財向東陽市公安局要求對陳軍誣告自己一案請該局立案調查。今日上午,藺文財的辯護律師王永杰告訴記者,近日收到東陽市公安局通知,對藺文財的申請不予受理。(8月12日《法制晚報》)

據藺文財介紹,2007年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在被羈押期間,吳英曾通過書面方式舉報14名領導干部涉嫌受賄。被舉報的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等官員,都已被相關部門查處,並分別獲刑。其他被舉報的官員情況未見披露,但據稱包括現任東陽市副市長陳軍。

為此,藺文財和吳英父親吳永正要求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回避吳英資產處置,藺文財並要求東陽市公安局對副市長陳軍立案調查。東陽市公安局不但對藺文財要求東陽市公安局對副市長陳軍立案調查的申請不予受理。這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該局7月29日收到藺文財的報案材料,“藺文財提出控告的陳軍誣告陷害一事,我局經審查認為,陳軍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東陽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落款的時間是8月8日。

就是說,東陽警方在29日收到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要求東陽市公安局對副市長陳軍立案調查的請求,立即於7月29日和7月30日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先后將藺文財與吳英父親刑拘。警方如此“高效率”,實在讓人不寒而栗。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誣告陷害罪。警方對兩人刑拘,確有不妥。誠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指出,吳英在2007年時向有關部門的檢舉揭發,是行使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並不能構成誣告。

而且,據媒體披露,東陽警方從上周開始“跨省”問詢記者。華夏時報記者陳鋒撰寫“億萬富姐吳英未能認出副市長 公安迅速以涉嫌誣告定罪”后,即遭到來自東陽三名警察進京問話,並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許浩進行問詢。昨日,東陽市公安局人員再次來京詢問兩位記者。

從吳英案的攻防戰來看,東陽警方表現得實在有些“熱情”過度,不論是分管公檢法的副市長陳軍於7月26日向市公安局報案,還是警方一再進京向記者問話,都沒有考慮自身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也沒有考慮“管轄權”是否存在異議。

有句法律格言是,“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種“看得見的正義”也就是法律程序的正義。但從最近吳英案的攻防戰來看,受傷的恰恰是程序正義,讓法律成了某些人玩的一場游戲,而且看上去更像是小朋友玩的“過家家”。 

文/汪憂草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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