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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小組】“懂法者”習近平對法治的四個認知

2014-08-15 06:42:00|來源:海外網|字號:

【學習小組按】

即將於10月召開的四中全會,罕見地在召開前兩個多月即公布了“依法治國”的主題。

為什麼?

在小組看來,當下中國政治實踐中,除了反腐和作風建設這一“持久戰”之外,在“長久之計”方面,有兩點值得注意——核心價值觀和依法治國。一者以“德”,一者以“法”,成為“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要求中“第五個現代化”的兩大支柱。沒有法治框架和思維,不可稱之為現代國家﹔沒有得到全社會共同認可的“最大公約數”,就沒有柔性約束力和凝聚力。這兩點,也是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目前正在力推的事業。

學習小組(微信公號:學習小組xuexixiaozu)成員“公子”今天發來一篇稿件,梳理了“懂法者”習近平對法治的四個認識,信息量很大,值得組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和基層公務員學習。

1、懂“法之大者”:尊重憲法

作為一國法律體系的基礎性綱領,憲法一直被稱為“法律的法律”。履新后不到一個月的習近平,正好趕上2012年12月4日——這是現行的“82憲法”施行30年的紀念日。紀念大會上,習近平如此描述自己對憲法地位的理解: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作為最高領導人,習近平也沒有諱言目前漠視憲法、損害憲法的現象:“保証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理解和尊重憲法的至高地位,同時看到現狀中存在的問題,習近平的“懂法者”形象,首先就體現在對憲法這一“法之大者”的認識上。

2、懂“法之為用”:

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束之高閣的法律是一紙空文。法律首先需要“用”,在實踐中體現出自己的作用和尊嚴。違法之人受到嚴懲、守法之人獲得鼓勵的時候,就是法律最有尊嚴的時刻。

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來反腐的一系列動的“掃清路障”意義——打掉那些違法亂紀之人,就是為依法治國掃清路障。

回顧今年1月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的講話,對此會更有體會:“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事實上,早在八年前,在浙江任職的習近平就曾放過這樣的“狠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黨員和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更應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

今日落馬之官員,就是為這樣的認識“祭旗”。同時,習近平還要求領導干部從自身做起,帶頭遵紀守法。這是以為,在中國政治中,沒有什麼比自上而下的推動更有力。

執法者如果不守法,對法律公信力的傷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這樣要求道:“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而10年前在浙江,習近平對基層干部的告誡,現在讀來,依然對基層干部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過去,有些基層干部按經驗辦事辦慣了,今后要注意增強法治觀念,懂法守法,善於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授人以柄。”

有告誡,有要求﹔對執法者、對領導干部、對基層干部,習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這就在是“法之所用”層面上的“懂法者”習近平。

3、懂“法之為道”:強調依法治國

像反腐是通過治標給治本贏得時間一樣,現階段強調法律的“應用”,打掉一批違法亂紀者,也是為依法治國掃清障礙,最終還是要從“用”過渡到“道”的層面。

核心價值觀的社會層面中有“法治”二字,從價值上追求社會的法治秩序。而在在同時宣布周永康落馬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習近平從治國方略上描述依法治國的重要性:“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不要小看這段看似平淡無奇的話。“往者不可諫,來著猶可追”。這已經表明,進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將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今后工作的推進,必須有法治作為框架和背景。在同次會議上,他對法治作用的概括值得注意:

“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在第一次討論了深改具體議題的中央全面深改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上,司法改革,就得以與財稅、戶籍制度改革並列,成為討論的三大議題之一。這一領導改革的最高機構,第一次討論議題,討論的應該是最具全局性意義和基礎性意義的話題,也相應地也最“難啃”。司法改革在這次會議上討論,顯然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這關系到社會的公平公正,也關系到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任。

以上,可以看做是習近平對依法治國這一“法之為道”問題的認識。

4、懂“法之所為”

對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著“制度迷信”與“法律迷信”。制度、法律都是人設計出來的,也需要人去執行。在這個基礎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問題,是“為了誰”。以前有一個無知官員說“你是為黨說話還是為人民說話”,體現出腦子裡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但同時,我們也要問一句:法律是為了誰?制度是為了誰?由誰來領導?

答案很顯然,由黨領導、為了人民。

但習近平對“領導”方式的表述是這樣的:“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帶頭守法”。在現有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去行政化”已經成為趨勢,“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已經寫進三中全會的決定。干預司法不是正確的領導方式,“依法執政”才是。

而從地方主政者到最高領導人,對於法治的作用,習近平一直是從保証人民利益的角度論述的。

比如,2006年,在浙江任職的習近平如此說道:“要圍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作為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的切入點,使‘法治浙江’建設一開始就惠及群眾,讓群眾感受到實際效果。”

而今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面對近年來矛盾叢生的信訪與維穩問題,習近平說:“要處理好維穩和維權的關系,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群眾利益,就是根本意義上的“法之所為”。(文/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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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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