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9 08:58:09|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平度縱火案3月發生,4月問責,5月相關官員復出,8月當地紀委通報問責結果,官員“復出”竟跑到了其撤職通報的前頭,這何嘗不是一場讓人哭笑不得的官場“穿越劇”? |
8月27日,青島市紀委監察局網站發布了對“3·21平度縱火案”中12名官員的問責通報,其中2名副市長受到處分,案發地鳳台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付強,被撤銷黨內職務﹔鳳台街道辦事處主任呂中科,被行政撤職。通報還稱:“處理意見已於4月底落實到位”。但據報道,5月11日,平度政府官網發布任免通知,任命付強為市交通運輸局副主任科員,呂中科則為市商務局副主任科員。
也就是說,在兩人“撤職”處分都還沒捂熱時,兩名責任官員又走馬上任了。更匪夷所思的是,官員“復出”竟跑到了其撤職通報的前頭,儼然是一場讓人哭笑不得的官場“穿越劇”。
事實上,明明“4月底已落實到位”的處分,拖延到8月底才公布,其實就引人遐想。眾所周知,平度縱火案事發之初,問責也成了輿論呼聲,但有關方面的問責通報卻遲遲未出。而今在此案開庭之際,偏偏又公布了問責通報,這其中是否有些“公關成分”?這令人生疑。
更嚴重的是,本案再次突顯問責官員“火線復出”的老問題。有學者統計過,2003年后中國一些典型行政問責案件所涉及的30位官員,其中半年內復出的佔50.1%,一年內復出的佔93.5%。而在平度該案中,兩名涉事官員究竟該承擔什麼責任,暫時還不清楚,但他們被撤職兩個月不到,就復出了,顯然不正常。撤完職火速履新,這樣蜻蜓點水式的追責能讓官員有多少“痛感”?能起到懲前毖后、教育責任官員、以儆效尤的效果嗎?
應看到,今年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而付強、呂中科兩人是受到《公務員法》所規定的“撤職”的行政處分,遠比免職、責令辭職嚴重,何以兩人就可以僭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被撤職幾周后就被重新任命職務了?
以上種種疑點,還請當地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仔細調查,給公眾一個明白的交代。要知道,在這麼一起影響惡劣的縱火案中,涉事官員“復出”竟跑到撤職通報前頭,無異於對黨紀國法的蔑視,對“問責”二字的褻瀆。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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