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9 10:28:38|來源:中國青年報|字號:
正在審議中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讓“一把手”們有了無形的壓力。
該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意味著,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當了被告,行政長官、一把手不能再缺席,而是要親自出庭應訴。這一規定有望進入法律,成為剛性約束。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制度,然而“民告官”卻不見官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比比皆是。有的行政機關委托律師出庭,有的被訴機關連個工作人員都不見影,應付了事。
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已有24年歷史。然而,作為“被告”的行政長官,其法治觀念的更新,經歷了一個長時間的艱難嬗變。1990年,《行政訴訟法》實施,開“民告官”先河。但很多行政機關都認為,“民告官”是給政府“找麻煩”、和政府“過不去”,官員心理普遍存在三怕:怕當被告、怕出庭應訴、怕敗訴。法院行政訴訟更是陷入受理難、審理難、執行難的怪圈。
行政審判中,甚至出現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尷尬事。江蘇無錫市一區法院曾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發出的開庭傳票上寫了區長的名字,竟被區政府指責為“無禮”。爾后,區政府敗訴,不久,法院院長即被調離。此后的行政案件開庭傳票隻寫被訴單位名稱,不寫行政首長(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在將近10年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無一行政首長願意出庭應訴。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出台。“依法治國”的核心在於依法治“官”、依法行政。隨著行政長官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民告官”的案件中,“一把手”出庭應訴逐漸多了起來,但依然存在不應訴,應付了事的情況。
老百姓認為行政機關的不當行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無非是要與官員對個話、討個理兒,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正常的訴訟渠道不暢,就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信訪不信法”。訴訟者在法庭上與行政長官面對面“過招”,也能夠深入了解政府決策、行政行為的邊界尺度,在主張自身權利的同時,審視自己的行為主張有無偏頗、失當之處。行政機關也可從中認識到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不當之處,對民眾權益造成的侵害,進而糾正不當、違法的行政行為,提高自身的法治理念。
對官員而言,在德商、政商之外,還應提升法商。“一把手”出庭坦然應訴,是對百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尊重,是對行政訴訟法律的敬畏,也是對依法行政的自覺踐行。近年來,江蘇、浙江、吉林等地曾對“一把手”出庭應訴做了探索,出台了地方文件,要求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在北京平谷區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目前一把手出庭應訴率達到85%。
而今,行政訴訟法面臨大修,將使“一把手”或其委托副職出庭應訴,成為一項法律制度,而不是寫在文件中的可有可無的條款。尤其令人關注的是,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另一大亮點是,將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這將為適當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去除法律障礙。可以想見,今后行政機關被訴,行政“一把手”不再缺位被告席,將成為常態。(崔麗)
一把手 行政機關 被告 民告官 出庭應訴 行政首長 缺席 行政訴訟法 行政行為 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