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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雲風:“旅游小費”立法為服務業敲響警鐘

2014-08-29 11:11:31|來源:荊楚網|字號:

  近日,《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其修訂草案中稱,“導游、領隊及其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旅游者自願給予小費的,可以接受。”於是,關於游客給導游小費是否應該合法化,成為市民熱議的話題。(8月28日中國新聞網)

  小費源於18世紀英國倫敦,當時酒店的飯桌中間擺著寫有:to insure prompt service(保証服務迅速)的碗。顧客將零錢放入碗中,將會得到招待人員迅速而周到的服務。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小費已經成為歐美的一種文化。此次《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中關於“小費”的新規,在全國的地方旅游條例中尚屬首例,被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省份。看似是與國際接軌,卻忽視了小費背后的文化傳統。

  支持“旅游小費”立法者,大多認為給予服務者小費能讓導游努力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使游客獲得更好的旅游享受。其實,游客已支付了各種費用,而且在訂立旅游合同時,已明確了服務的內容及雙方的權益。游客沒有必要額外支出費用去賣導游的“笑臉”。如果要游客支付小費才有優質的服務,那麼旅游公司和游客訂立的服務合同又算什麼呢?

  支持者還喜歡把西方給小費的習慣拿出來,但很多人並不知道,在歐美小費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對優質服務的感謝,而是客人必須支付的一筆費用,是一種慣例,或者是一種風俗。有的餐館甚至在賬單上寫上15%的小費,並計入餐費。所以,“旅游小費”立法,忽視了一個法律之外的約定俗成。給是一種鼓勵與肯定,但更是一種額外的感動,不感動游客卻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這種給小費行為,無疑是一種強制。小費成為習慣的國家尚且沒有專門法律條文固化小費行為,我國又何須用《條例》來為小費“正名”呢?

  作為服務行業的旅游業,它涉及的領域很廣,除景點外,還會涉及餐飲、住宿、購物、交通等等行業。如果給導游支付了小費,是否還要給司機、餐廳和賓館服務員、商店售貨員等支付小費呢?而且,進一步說,提供服務的教育、醫療、交通、郵政等行業,又是否能收小費呢?如果沒有給小費,那是不是我們就不能得到優質的服務呢?筆者更擔心的是,旅游小費被“正名”后,會不會出現從業者索要小費,從而導致變相的縱惡呢?

  說到底,導游小費只是一種額外所得,游客願意給,無可厚非,根本無需法規的介入。游客早已支付服務費,導游就有必要提供優質的服務,如果要游客額外再出一份小費才能得到優質服務,那就已經給我們的服務業敲響了警鐘!

  稿源:荊楚網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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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旅游合同,導游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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