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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瀟:廣告法難道真要讓唐國強去藍翔開挖掘機?

2014-08-29 11:14:20|來源:中國網|字號:

由於規定了廣告薦証者的法律責任:“廣告薦証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本次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備受輿論關注。雖然輿論間不少稱贊之意,但是,於立法技術而言,這條規范卻是體現不出多少高明之處。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若沒有親身體驗過產品或者服務,卻要利用自己的知名度來“王婆賣瓜”,這樣的推薦是否真誠?是否有違誠實信用?相信很多人不用考慮,靠常識就能回答這個問題。於立法層面加以規制,雖然能夠讀出立法者的苦口婆心,以及對廣告行為的嚴肅態度﹔但,多少有些浪費資源之嫌疑。

在近年來,將常識進行法律層面的強調,屢屢再現。其所收獲的社會評價也多是喧嘩一片:前段時間,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常回家看看”﹔再遠些的,比如“鐵路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規定。

常識到底能不能入法?談及此問題,就要聯系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常識作為道德層面的規范,具有和法律一致的秩序價值取向,但畢竟法律和道德分屬不同的層級,道德具有更高的自覺價值。將道德規范寫入法律,除卻能夠宣誓法律規范對道德的敬重,以及和優秀傳統的“師出一脈”外,於法律本身而言,並不會帶來益處。

同時,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這就意味著所執行的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然而,道德卻是抽象,有些道德規范在現實中甚至沒有文字的表述。這樣一來,道德規范的價值在執法層面很難全部體現出來。特別是在個案層面,借高度抽象的法律規范進行案件的裁判,雖然不是理論現象,但於今日的司法實踐水平而言,絕非易事。

有網友根據草案內容,詼諧地寫出了這樣的段子:“:林志穎要穿紙尿褲了,張學友要喝嬰幼兒奶粉了,唐國強要去藍翔開挖掘機了,周杰倫要騎艾瑪趕通告了,宋丹丹要喝農藥了,方青卓要去治不孕不育生五胞胎了,付笛聲要用婦炎潔了……”

其實,通過技術上的簡單處理,代言明星可以完全避免“不曾經歷”的尷尬,從而逃避法律的負面評價。但是於內心深處,卻是永遠跨不過誠信的坎。

可以說,常識入法,非但不能提升法律本身的品質,反而會附帶地降低普遍的道德素養﹔而且當人們過度依賴於法律的規定,將社會之間的習慣規范讓位於法律,這是社會自然秩序的悲哀。

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中,如何真的想從根本上加強法律的震懾力,從而提升全體公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真正需要做的,並不是搞一些類似於道德宣誓的法律規范,而是加強行為者的違法成本、嚴肅執法活動的公正。

就像近年來的公安機關施行的嚴查酒駕行為,通過制定高壓的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並沒有過多的警示,便達到了立法者想要的社會效果。所以說,對法律而言,若要強調法律的權威性,關鍵在於增大執法的力度,像諸如常識入法之類的舉措,非但效用不大,反而會帶來負面能力。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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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翔,婦炎潔,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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