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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掉非許可行政審批這個“偏門”

2014-08-29 11:15:47|來源:中國網|字號:

我們把錢稱之為錢,也有人稱之為貨幣。如果把錢稱之為貨幣了,我們就說它不是錢了,那一定是“怪物”。一直以來,非許可的行政審批就是這樣一個“怪物”。從概念上和歸類上看,它不是行政許可,但它與行政許可一樣,成為了行政機關事前管制社會事務的手段,其作用與行政許可無二。

既然,其實質與行政許可相同,怎麼又會被稱之為非許可的審批呢?這個原因還得從2005年的《行政許可法》說起。《行政許可法》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也是對行政許可設定控制得非常嚴格的法律。按照這個法律的要求,不少行政審批過不了《行政許可法》的“關”,非得取消或者廢止不可。而當時行政機關又需要這些個事前控制手段,有些事前控制手段還有內部管理的性質,等等。鑒於此,人們就創造了一個非許可審批的概念和小小的“偏門”,給這類管制行為一個留存的空間。這就是非許可審批來源的根本原因和實際需要。

人們當初設想雖然是良好的,但其結果卻是可笑的。原以為非許可審批只是內部管理,結果卻大大超出了內部管理范圍﹔原以為非許可審批只是一個小小的“偏門”,數量很少,暫時保留,結果卻在在這個小小“偏門”裡裝進了越來越多的內容,暫時保留也成為了遙遙無期的長期霸佔,所謂內部管理,其界限也越來越模糊,內外兼具,以內管外,這些現象屢有發生。總之,非許可審批的現實,很大程度上已經背離了設想的初衷,成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個“堡壘”。

“堡壘”不除,改革就會無法全面推進。下一步的改革,就是要完全廢除非許可審批這個行為種類,關掉非許可審批這個“偏門”,在法律制度中,再沒有非許可審批這個制度和概念,行政許可就是行政許可,內部管理就是內部管理。真正做到正本清源,名正言順。

辦法之一,清理並廢除非許可審批。在現有的非許可審批行為中,很大一部分實質上就是行政許可。這類非許可審批行,表面上或者程序上看,似乎是內部管理事務,也是內部管理程序。但最終要控制的仍然是外部的事務和外部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例如,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所謂非許可審批行為。這實質上就是准入資格限制,是典型的外部事務和事前控制措施。又例如,收費標准和稅收減免的審核,也是非許可審批。但無論是收費還是稅收,最終都是針對企業、個人這類外部主體的,而且是重大的權利義務事項,卻長期被隱藏在所謂內部審批之中。

辦法之二,清理並轉換為內部管理。有些非許可審批,應當是純粹的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既然如此,就應當清理出來,讓它成為真正的內部管理。例如,歸僑、僑眷身份確認,也是非許可審批。對歸僑、僑眷身份如果確需保留,那我也認為,這僅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項,行政機關你通過日常管理手段可以確認,完全沒有必要以審批方式進行管理。所以,轉為內部管理的,不僅僅是內與外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不得再以事前控制的方式進行管理。所以,要謹防有些地方和部門用“換湯不換藥”的思維和方式,仍然進行審批式的管理。這才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

辦法之三,清楚並通過立法上升為行政許可。理論上講,我們不否認非許可審批中有些就是行政許可,甚至是無法取消的行政許可。如果是這樣,那麼應當以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方式來處理這少數的非許可審批。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從嚴控制行政許可的增設。如確實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當然也可以轉換為行政許可。

無論用什麼方法,我認為,都必須堅守住關掉非行政許可“偏門”的原則,必須堅守住擰緊增設行政許可“閥門”的原則。否則,改來改去,別讓一個“堡壘”換成另一個“堡壘”。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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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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