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09:49:28|來源:中國網|字號:
摘要:從現代法治思想考量,政府理當秉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即在沒有明確授權的背景下,政府不應讓公民承擔收回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為生二孩的代價。 |
最近,鄭州市民陳女士遇到的一樁“新鮮事”:她向社區申請二孩准生証時,卻被告知:想生二孩,必須如數退還此前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經了解,這種情況並非個案,而是河南全省須統一執行的規定。(11月25日《人民日報》)
初聽起來,獨生子女費是用於獎勵響應“隻生一孩”政策的公民的,如今要生二孩,如數退還此前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似乎說得過去。但細細品味,卻發現這種做法更像是有悖法治精神的“秋后算賬”。
都知道,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后不久,就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國家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盡管當時的政策並未明確規定若今后公民生二胎就退還獨生子女費,但從現代法治思想考量,政府理當秉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即在沒有明確授權的背景下,政府不應讓公民承擔收回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為生二孩的代價。再說,一孩政策也好,二孩政策也罷,都是國家出於現實考慮而制定的,公民積極響應國家政策應該被鼓勵,而非被一些莫名其妙的附加條件所限制。
更何況,在國家二孩政策出台后,國家層面對於獨生子女費的處理已有明確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河南衛計委相關人員以“每個省份情況不同”為退還已享受獨生子女費辯護,顯然是沒有領悟好“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
在筆者看來,河南弄個頗具地方特色的“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最大的問題是違背了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即“法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溯及力若隻適用於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為,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稱為“不溯及既往”原則﹔反之,法律追究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為,稱“溯及既往”原則。
必須提醒的是,“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國的一項基本法治原則。例如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具體到中國,除卻《刑法》的適用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具有一定的前溯性,其他法律法規基本無一具有溯及力。應該說,這一法治原則是現實的必然產生。畢竟,新法頒布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頒布后的新法自然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的行為。從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有利於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和濫用,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至少,人們可少擔心點“秋后算賬”。
因此,在大力建設法治社會的當前,筆者希望河南有關方面認真考慮“想生二孩必須如數退還此前享受的獨生子女費”這一政策的合法性,不要讓國家的二孩政策因一些土政策而打折扣,進而有損法治政府形象。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10_115610.html
獨生子女費,法治原則,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