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11:16:27|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整體構成來看,《反間諜法》的出台,既緊隨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所倡導的立法精神之內涵,又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具體規定相呼應。因此,結合新《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研究《反間諜法》中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行使職權與保障人權並重這一問題,十分必要。在合理配置國家安全機關職權及其行使方式的同時,《反間諜法》還關切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的規范化和接受監督的多樣化。盡管《反間諜法》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職權的規定多為概括性,這與國家安全機關自身工作方式的特殊性緊密相關,但仍有進一步嚴格規范職權的空間。例如,《反間諜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是對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做出的規范,同時,因其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為下一步提請立法機關制定配套法律規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接受監督是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的應有之義,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比如,《反間諜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法律適用層面,不僅是對新《刑事訴訟法》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的規定做出的重復表述,更是對國家安全機關作為國家打擊犯罪的一個專門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接受來自檢察機關等主體監督的必然確認。
從《反間諜法》的內容看,對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的監督具有多樣性,不僅包括來自檢察機關和社會各方面,而且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的內部監督,尤其是考慮到反間諜工作極具特殊性這一特點,工作中對相關事項的保密性要求極高,外部對國家安全機關監督雖然不可或缺,但存在一定的“空當”。因此,《反間諜法》格外注重國家安全機關的內部監督體制建設,尤其是涉及到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時。
二是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與尊重保障人權的一致性。與1993年原《國家安全法》相比較,《反間諜法》的最大亮點是第五條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實質上是體現憲法精神、落實憲法規定的基本條款,與新《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事訴訟法之任務的規定相得益彰,符合整個刑事司法發展的潮流,也是國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表現。
反間諜工作與尊重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並不沖突。在我國,法律可以說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而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職責,實現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必然要通過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在內的多項職權來實現。這些職權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的,實質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公民享有穩定行使基本權利的環境為出發點的,反間諜工作最終成果也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權這一崇高目標。基於此,《反間諜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專門設置為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所不可逾越的“紅線”,也是從事反間諜工作的廣大干警應當一體遵循的基本信念。
《反間諜法》的出台,賦予國家安全機關更為全面的職權,進一步適應了當前我國在打擊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層面的迫切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始終堅持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己任,接受來自法律和全社會的監督,切實確保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確保反間諜工作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展開,進而全方位地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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