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11:17:17|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這是我國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出台的一部專門性法律,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間諜領域弘揚憲法精神的具體體現。
維護憲法權威。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對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規定,是憲法最核心、最重要的內容。間諜行為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最本質的不同,就在於其是直接針對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定、直接針對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直接針對憲法權威的敵對性行為。《反間諜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本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這一立法目的,在憲法意義上,就是維護憲法保護的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從根本上維護憲法的權威。
履行憲法使命。憲法的力量和生命力在於憲法的有效實施。憲法的有效實施,不僅在於憲法條文本身的實施,而且在於憲法條文在其他法律中具體化、系統化之后的有效實施。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不僅是在履行《反間諜法》規定的法定職責,更是在履行憲法使命﹔公民、組織支持、協助、配合反間諜工作,依法及時報告發現的間諜行為,保守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等,不僅是在履行《反間諜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更是在履行憲法義務。《反間諜法》體現了憲法原則在反間諜領域的具體化,從而為憲法規定在反間諜領域的有效實施提供了扎實的法律保障。
尊重保障人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內容在法律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強化對公權力的限制,明確公權力的邊界,在程序上提出規范化要求,彰顯公權力的謙抑性﹔二是強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明確公民權利的邊界,公權力不得隨意侵入。《反間諜法》較好地處理了這兩個方面之間的關系,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對公民權益的保護,除明確了公民的檢舉、控告權,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隻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此外,還明確因反間諜工作需要依法使用有關工具、場地、建筑物的,任務完成后應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等。因此,《反間諜法》是推動反間諜工作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的重要法律,對於在反間諜工作中貫徹保障人權原則,在反間諜這個特殊領域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與1993年原《國家安全法》相比,《反間諜法》大大強化了對人權的保護,這是這部法律的一大亮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憲法的力量,既體現在憲法權威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得以維護,也體現在憲法精神在各領域中的具體實現。歸根結底體現在憲法確定的根本政治制度牢不可動,體現在人民幸福安康、社會井然有序。在這個意義上,《反間諜法》的頒布實施,是憲法精神、憲法原則在反間諜領域的充分體現。總體上看,我國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無論是純粹的數量還是所覆蓋的范圍,與現實需要都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反間諜法》出台后,需要加快《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配套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構建健全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充分彰顯憲法精神,體現憲法原則,確保憲法的實施。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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