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11:17:37|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這是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起到了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
早在1983年9月2日,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中,就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的憲法地位。
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進一步推動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律化,使得國家安全機關的反間諜工作全面走上了法治化的軌道。
新出台的《反間諜法》,從當今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反間諜工作具體實際需求出發,從立法技術到具體內容,不僅對反間諜工作做了全面和科學的制度安排,還確立了一系列與反間諜工作相關的重要工作機制等,為國家安全機關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提供了具體的制度保障。反間諜工作屬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國家政治安全的最重要工作之一,需要堅持中央統一領導,需要充分發揮國家安全機關的重要職能作用。此次《反間諜法》科學地處理了與原《國家安全法》的關系,為實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治化提供了有效的發展空間。
作為反間諜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反間諜法》非常明確地界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法律職能。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一規定對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領域中已形成的制度機制以及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做了充分肯定,保証了反間諜工作的有序化和法制化。在《反間諜法》確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下,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的作用也被凸顯出來。該法以現行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為前提,進一步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做出這一規定的意義,就在於全面提升了對政府和社會公眾維護國家安全意識的要求,確保積極有效地配合專門機關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與此同時,《反間諜法》也強調國家安全機關要避免“關門主義”,必須要將反間諜工作建立在扎實的群眾路線基礎之上。該法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反間諜工作重要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反間諜法》具有與時俱進的品格。在確立一系列反間諜工作體制機制的同時,還對反間諜工作應當關注的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給予了充分肯定。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則強調:“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此外,《反間諜法》還對積極支持、協助開展反間諜工作的行為給予鼓勵。
《反間諜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既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又為在隱蔽戰線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作出了具體的制度規劃,必將進一步推進我國反間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反間諜法 1983年 工作體制 工作機制 國家安全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關門主義 國家安全法 重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