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11:17:56|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對外交往活動的日益增多,特別是伴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一些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各種高科技手段,對我實施間諜活動的情況日益嚴重,對我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嚴重威脅和挑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反間諜法》,針對反間諜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和新問題,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反間諜工作涉及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為依法做好反間諜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縱觀這部法律,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是統籌兼顧了“既要方便工作,又要保障人權”的立法思路。《反間諜法》第五條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點。明確了在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把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與注重保障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統一起來。為此,《反間諜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權利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二是明確了專門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反間諜法》第三條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使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斗爭領域中的職責更加突出、明確。同時,考慮到提高反間諜工作效率、增強反間諜工作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的需要,也規定了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反間諜工作。這些規定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了個人和組織在防范間諜活動,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方面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三是明確界定了間諜行為的范圍。《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用列舉方式,明確了五類行為屬於間諜行為。與我國現行《刑法》有關規定相比,《反間諜法》不僅充實、完善了對間諜行為的定義,而且擴大了對間諜行為種類、方式和范圍的認定。需要注意的是,《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的規定,擴大了《刑法》對有關間諜行為種類、方式和范圍的定義,這是因應新形勢下,反間諜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做出的必要補充和完善。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反間諜法》,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做到科學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犯罪。同時,也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罰當其罪”和“罪刑相適應”。
四是加強了對間諜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為預防和制止間諜違法犯罪,《反間諜法》明確了任何個人和組織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如果違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所必要的權力和措施,使這些權力和措施的行使於法有據。這些規定,對於預防間諜違法犯罪,制止間諜違法犯罪活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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