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11:22:23|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並規定檢察機關在一定范圍內享有公益調查權,可以有效彌補行政取証手段的不足。
環境利益是一種社會公共利益。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捍衛者,必須有所作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無論從司法體制改革還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都提供了一條新思路。如何使這一制度更加符合環境保護和法律程序實施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完善程序立法,擴展訴訟主體資格。我國民事訴訟法、環保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沒有明確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權,這給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帶來了一定困難。建議立法機關在相關法律中確立檢察機關的訴訟主體資格,並制定專門的公益訴訟法,以適應環境公益訴訟的需要。
明確起訴范圍,有效防止權力濫用。什麼樣的環境損害案件適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法律應當明確,以實現檢察機關司法權力的合理配置,才能夠實現司法的效率化運行。但在確立檢察機關起訴范圍的同時,又要防止其過度干預,避免檢察機關權力的無限膨脹。
賦予調查職權,彌補行政手段不足。公益調查職權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訴訟的核心在於証據,全面收集環境損害的証據是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恢復環境的重要依據。以往對環境的保護多採用行政手段,行政機關多頭管理、互相牽制、互相推諉的現象都會嚴重影響調查取証的效率性。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並規定檢察機關在一定范圍內享有公益調查權,使檢察機關能夠順暢地獲得環境損害的第一手証據,可以進一步實現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被告雙方的訴訟力量均衡,有效彌補行政取証手段的不足。
厘清權利義務,加強程序運行效率。訴訟權利義務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關鍵問題。追求正義不能無視成本和效率,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本身可以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專業人才、法定偵查、辦案經驗等方面的綜合優勢,減少公眾環境利益的維權成本,提高環境司法保護的效率。但是,須厘清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以區分於普通環境民事訴訟。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合理規范檢察機關參與訴訟、參與和解的權利和義務。
支持督促並行,配合公益訴訟實施。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不僅要關注制度本身,還應當對配套制度加以構建。保護環境,並不需要檢察機關事無巨細、事事親為,要同時完善檢察機關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制度,督促主管行政機關起訴,支持環保組織、受害群體起訴,多管齊下配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從而環境司法保護的效果才能達到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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