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7 10:50:00|來源:新京報|字號:
刑事代理律師,包括刑事申訴的代理律師,雖有閱卷權,但有一個致命的限制,需經法院許可。更要命的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情況下許可,什麼情形下不許可,這給了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
因呼格吉勒圖案再審,河北聶樹斌案近日再次引發輿論關注。近日,聶樹斌案代理律師向記者透露,河北高院以“還沒有最終意見”為由,再一次拒絕其查閱卷宗的請求﹔十余年間遞交54次閱卷請求,每次都以各種理由推諉,其中近30次的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律師不允許閱卷。
對此,從法律的角度,可能會有這樣幾個問題:律師是否有權介入刑事申訴案件﹔若能介入,是否能查閱復制相關案卷材料﹔司法機關是否有權拒絕律師閱卷。
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見,對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法律保障得比較充分,不存在經法院許可一說,只是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復制。
刑事代理律師,包括刑事申訴的代理律師,雖有閱卷權,但有一個致命的限制:需經法院許可。更要命的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情況下許可,什麼情形下不許可,這給了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
一般而言,一、二審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律師,同辯護律師一樣,法院很少限制其閱卷權。而刑事申訴律師隻為訴訟代理律師,不存在辯護律師一說。由於申訴案件之閱卷的目的,就是想發現司法機關案卷中的錯誤,從而要求司法機關糾正,因而閱卷復制被許可的概率要小得多。如果司法機關認為該案問題很大,律師找其要求查閱復制案卷,簡直是“與虎謀皮”,找各種推脫,就不奇怪了。
如果立法完善,即可大大制約公權力為權利救濟設置重重障礙。像申訴代理律師,沒有案卷在手,如何發現案件中的疑點?法律既然賦予了律師申訴代理權,為何不充分保障他的閱卷權?這樣的律師申訴代理制度,又有多大意義?
回到聶樹案的申訴,按照現在的代理律師閱卷權制度,法院還真有不許可的職權,但“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律師不允許閱卷”怎可成為理由?“還沒有最終意見”就更不是理由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期待我國的刑事制度向著給律師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提供充分保障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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