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 11:01:00|來源:新京報|字號:
因對槍殺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不予起訴引發的弗格森騷亂,仍在蔓延。據報道,當地時間周二,騷亂已擴散至美國170多個城市。某些游行的隊伍佔據了大橋、隧道和主要高速公路。當晚,有44名示威者被警方逮捕。抗議活動還蔓延到了英國,數百人在倫敦市中心游行示威,導致牛津大街一度癱瘓。
陪審團判決只是“讓法律的歸法律”
陪審團無法定罪,並不就是受傾向性輿論的影響,從法律實體和程序上看,它並無太大問題。
弗格森案,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去年曾引起軒然大波的齊默爾曼槍擊案。在該案中,槍殺17歲黑人少年的齊默爾曼也被佛羅裡達地方法院判決無罪。這兩起槍擊案具有相似性,被殺的都是黑人,開槍的犯罪嫌疑人也都獲得了有利的法律結果。這種表面上的法律利益分配結果,牽動了不少人關於種族問題的敏感神經。但這兩起案件,尤其是弗格森案,很難証明大陪審團的法律結論與種族歧視有關。
弗格森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實體問題,是法律執行中使用武力,尤其是致命武力的權力和界限問題。在20世紀70年代后期,美國許多大城市的警察局對警察使用槍支進行限制,即僅在被拘捕人表現出致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威脅的情形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這在“合理必要”基礎上有所收緊。
以此規則反觀弗格森案,現有証據揭示,威爾遜在執行公務時試圖盤問兩名黑人青年,但他們堵住車門不讓他下車,還用拳頭毆打了他的面部,出於反擊,威爾遜開了兩槍,但這兩槍沒有致命。此后當他開始追擊黑人青年時,布朗突然轉身朝他狂奔過來,因此威爾遜射出致命的數槍。有關事實的焦點爭論是,威爾遜究竟是射向面對還是背對的布朗,這其實就與上述規則有關,如果是背對,就說明布朗並未威脅到威爾遜,反之則可能有威脅。而今60位証人証言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而物証最終支持警察的敘述。
弗格森案牽涉的法律程序問題主要是,刑事案件的証明標准是“超越合理懷疑”。大陪審團在此案中可能會依次討論由高到低這些罪名: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防衛過當、執行公務中使用過分暴力等。實際上,即便對於最輕一項罪名,過分使用暴力也依然很難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証明標准。
另外,本案的大陪審團由九位白人和三位黑人組成,白人雖佔多數,但由於這個大陪審團並非專為本案而設,而組成比例與當地人口比例有關,具體人選也是隨機選取,同時由於本案的敏感性,大陪審團也經過了長達三個月認真的審理。因此具體審理過程也很難說有瑕疵。
所以說,現今的判決於法律實體和程序上均無多大問題。當然,威爾遜“無罪”不代表“無過錯”,且在刑事指控中,“極大可能性”也無法給被告定罪——舉証責任在檢方,陪審團無法定罪,並不就是受傾向性報道、輿論的影響,要“怪”就“怪”檢方無法給出“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証據。
洛杉磯種族騷亂事件 無罪 証明標准 京報網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