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10:04:00|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一次充分的網絡動員,讓個別公司意識到一個少年的不可欺,同時也讓更多的人意識到所有的創作者都不可欺。 |
19歲科技少年NIKO通過氣球拍攝地球,被曝創意遭制片人欺騙套取做商業廣告,發長文《少年不可欺》怒揭被“欺騙”全過程!@優酷之后回應稱將嚴查。
為“少年”維權指一條法律路徑
如果少年的說法屬實,雙方既然有過磋商,即便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嘗試《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進行維權。
和多數人一樣,我也很同情這位撰文的少年,但從知識產權律師的角度看,此事維權並不容易:優酷制作的放飛熱氣球短片借鑒的是少年的經歷,在《著作權法》上屬於創意,不受法律保護﹔照片是氣球上相機自動拍攝的,不屬於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通過著作權保護有爭議﹔從《合同法》角度,雙方的合同並沒有正式簽署,因此無法通過常規的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進行維權。如果少年的說法屬實,他應該如何維權?
借鑒創意該通過《著作權法》還是《合同法》維權?
《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創意表達二分法”,即隻保護作品的內容,但不保護作品的創意。即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內容的屬於著作權侵權,但借鑒創意后自行創作作品的則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為什麼會有這個規定,因為創意無法具體化,如果予以保護,會影響全社會自由創作的公共利益。目前受創意不被保護困擾的領域很多,比如電視節目,尤其是選秀節目的內容編排,游戲軟件的玩法等。
優酷在《少年不可欺》一文成為熱點后,立刻把名為《國外少年玩轉氣球航拍集錦》的視頻放在首頁顯著位置推薦,可能也是為了提示公眾創意不受保護:用熱氣球拍地球照片的創意是外國人首創的,少年也是借鑒別人的。
我認為,如果優酷不與少年接觸,僅僅根據少年發布在網上的《追氣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攝短片,那麼少年確實就很難就抄襲創意進行維權。但雙方既然有過磋商,即便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嘗試《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進行維權。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如果進入訴訟,少年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記錄証明優酷工作人員借磋商拍片為名套取其放飛氣球經歷屬實的,我認為法院應該會判決優酷構成締約過失,反之,則不構成。
通過前面的分析,大家也可以看出本案真的要維權,技術難度還是不小的,但如果有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的內容其實就是約束簽約階段雙方行為的,此時追究締約過失、著作權侵權責任就會方便很多,勝訴概率也會大不少。(游雲庭)
少年不可欺,所有創作者都不可欺
“少年不可欺”事件,應讓更多的人意識到所有的創作者都不可欺,一些公司更應把抄襲當做嚴禁觸碰的“天條”。
“一個19歲的普通少年怎樣跟這些行業巨無霸抗衡呢?”NIKO EDWARDS在《少年不可欺》一文中的無奈追問,沒過兩天就有了答案。答案出人意料也給人驚喜,現在已經不是19歲少年如何抗衡優酷、陌陌這兩個“行業巨無霸”了,而是“巨無霸”們該如何應付這位少年與他身后熊熊燃燒的網絡怒火。
陌陌第一時間撇清關系,發表聲明“尊重夢想 少年可期”,試圖與少年站在同一戰壕。優酷則在危機公關的深海裡苦苦掙扎。事到如今,早已不是“6000塊錢”的范疇了。
一個人的戰斗,在幾十個小時的時間裡變成大家對“盜版文化”的憤慨。這說明,大家對“盜版文化”從熟視無睹到義憤填膺的心態轉變。
不知從何時起,盜版成為我們這個社會一道顯著的風景線。不僅消費者不尊重創作者的勞動,有的創作者也不尊重其他創作者的權益。一些人“抄襲有理”的心態並非個案。
盜版文化之所以盛行,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欠缺關系最密切,但與公眾的意識也有關系。執法不嚴與法不責眾互相促進。在人人都用盜版軟件、看盜版電影的環境裡,被侵權者向輿論訴苦並不會得到多少幫助,反而會出現“抄襲火了那是人家有本事”的辯護。
但是這兩年,事情正在悄悄起變化。公眾對抄襲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尤其是事關大公司和名人的時候。哪怕被抄的是一個段子、一幅插圖,並不涉及多少經濟利益,隻要原作者指出,也往往能引來許多陌生的支援者,進而逼迫抄襲者改正。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公司將“支持原創和版權”寫入自己的主張,包括優酷與陌陌。具體到“少年不可欺”,我並不認為優酷是自上而下有意抄襲,有可能是整個公司被個別員工的不當行為“連累”了。但這次教訓足夠深刻,可以督促其強化管理,更把抄襲當做嚴禁觸碰的“天條”。
所以,我是以樂觀心態看待“少年不可欺”事件的。一次充分的網絡動員,讓個別公司意識到一個少年的不可欺,同時也讓更多的人意識到所有的創作者都不可欺。一個社會對知識創意的尊重,正是這樣逐漸建立起來的。願我們從這個事件出發,最終遠離“盜版文化”。(西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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