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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飯罰錢”的企業法理何在?

2014-12-01 11:42:00|來源:新華網|字號:

摘要:企業與其對剩飯員工罰錢,不如改為對節約糧食的員工進行嘉獎。

我們從小就熟讀“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的詩句,也懂得了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淺顯道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並不珍惜糧食,身邊浪費糧食現象非常普遍,也非常嚴重。

據官方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浪費掉的糧食多達3500萬噸以上,佔全年進口糧食的近一半,佔全國全年糧食總產量5%以上,其中,倒掉的剩飯就達到了800萬噸,價值高達2000億元,相當於2億多人一年的口糧。

蘇州某公司出台奇葩規定,對剩飯的員工進行處罰甚至開除的用意是要提倡節約糧食,減少員工餐桌上的浪費。從這個角度說,“剩飯罰錢”的規定雖奇葩,但出發點是善意的,符合當下全社會提倡的勤儉節約之風。

然而,在法治社會裡,企業出台的內部規定,不管出發點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前提條件都必須是合法的。反之,隻要是違法的規定,縱然是善意的,也隻能算是一種偽善,不可行、不可取。

企業出台的“剩飯罰錢”奇葩規定,從法律角度說,顯然不合法。員工吃飯是否存在剩飯,屬於員工私權范疇,與工作之間毫無關系。而且,員工吃飯就算有剩飯,那也是浪費自己的私人合法財產,即便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也無權管束這種行為和對其進行處罰,更何況是沒有處罰權的企業。換言之,企業對有剩飯員工進行處罰,屬於一種違法的處罰行為,應當廢除。實際上從法律層面說,企業出台的任何一項涉及開除或者處罰員工的規章制度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即為違法的無效規定。

當然,企業倡導員工節約糧食本身並沒有錯,隻不過採取了錯誤的辦法。筆者以為,企業與其對剩飯員工罰錢,不如改為對節約糧食的員工進行嘉獎。由罰改為獎,同樣能夠達到倡導節儉之風的效果,而且不觸犯法律規定,也不會引起員工的反感和不滿,相反能夠得到員工和社會的認同,凸顯企業的人性化管理之道。(何 勇)

(責編:欒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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