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15:44:00|來源:中國網|字號:
摘要:如果罪不足於死,那麼關鍵是能否救贖和改變施暴者的暴力心理、扭曲人格和錯誤價值觀。將施暴者的心靈救出牢籠不易,要讓其在學習懺悔、感恩和忍辱中真正重新做人。 |
2014年11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專門立法防治家庭暴力,具有裡程碑的意義。國際層面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始於20世紀70年代,迄今婦女、兒童、老人仍然是各國反家暴法中的重點保護對象。
中國反家暴任重道遠,不容樂觀。2011年10月發布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的數據顯示,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24.7%。其實,無論對施暴者還是對受暴者,家暴使得病態之家如同煉獄,沒有幸福也就沒有贏家,雙方都品嘗到了不幸的苦果,一柄雙刃劍傷人亦傷己。公權力的介入使得預防和制止家暴從“家事”提升到“公共事務”的層面來討論。
從全球經驗看,家暴治理實在是大有必要。然而,家暴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軟硬兼施、內外兼作、表本兼治,即預防在先,疏導緊隨,愛護居中,維權斷后。要言之,反家暴須預防為主治心為上。
首先,持守家道,預防家暴。我所說的“家道”也就是婚姻家庭的經營之道,家之道實為愛之道,要讓愛永駐心田,讓愛溫暖人間。家道是幫助我們度過家暴危機的文化保護神。家道需要重建,和合之愛的精神不僅要扎根於我們的內心,而且要落實於我們的行為,洋溢在我們的生活。
一個缺乏愛的生命是可悲的,一個沒有愛的家庭是可怕的,一個施暴者如是說:“一個沒有得到過愛的人如何去給別人愛”。愛出者愛返、福往者福來,乃至理名言。家道文化就是要呼喚愛、培育愛、共享愛——“我愛你,但你不屬於我,你的生命屬於你自己”,宗旨是建設和維護文明、和諧、溫馨的幸福家庭,讓每個家庭成員都能身心康健、自由呼吸、快樂生活、互愛互助。
其次,專業疏導,防微杜漸。反家暴,政府一家的力量畢竟有限,所以政府要關心和培育反家暴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目前民間組織如紅楓方能心理咨詢中心、中國反家暴網絡、白絲帶志願者組織等關心受暴者的心理救治和權益保護。當下,另一項重要工作是要大力宣傳反家暴法,做到家喻戶曉,提升道德自律,人人懂法守法。對有家暴風險的人群更要重點宣傳,男人打老婆從來就不是天經地義,力求內化於心,外律於行,從“社會預防”轉向“個人預防”,防微杜漸,小病早治。
家暴的源頭一般在男性,他們施暴的行為雖然不可原諒不可寬恕理應阻止和嚴懲,但他們的內心也充滿了負能量的風暴,可能也有難以自拔不可言說的痛苦滄桑,施暴者歸根結蒂也是暴力的犧牲品,那麼到底是什麼使得施暴者失去了人性和理性?暴力基因代際傳遞理論、男權傲慢理論、邊緣人格理論、情愛飢餓理論、社會壓力理論等可以從不同的視角解釋暴力產生的動因。施暴者行為的暴強和內心的錯亂形成反差,他們無一例外都是人格扭曲、心有疾患的“病人”,需要心靈救治和人格矯正,“治心為上”才是真正的源頭治理。
其三,愛人護家,社會有責。當下身處家暴困境的受暴者往往孤立無援、求告無門,特別是毫無反抗能力的嬰幼兒和兒童,任其自生自滅,嚴重缺乏社會的預防、干預和保護機制,這是生命的悲哀,更是社會的恥辱。我們要防止“家庭微暴力”,杜絕“家庭血暴力”,實現“家庭零暴力”。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且強調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反家暴法從家庭暴力的發現和報案、公安機關的處置、對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環節作了規定。公權力的介入使受暴者看到了希望。
政府公權力的使命和天職就是保護公民私權利。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一些好的做法值得中國借鑒和學習。例如,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強調以預防為主,公民都有對家庭虐待現象進行報告的義務,並設立避難所給急於擺脫暴力環境的人士。秉承人權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許多省份頒布了“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可以隨時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也可以破門而入並把丈夫帶走,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英國的做法也完善了國民信用體系,政府設立了“家庭暴力注冊簿”,將虐待妻子的人統統記錄在案,以幫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況,並幫助新結識的伴侶知曉對方過去的劣跡。
其四,維權受暴,嚴懲施暴。各地的婦聯應該成為受暴婦女的“娘家”、“庇護所”、“安全島”和“保護神”。但維權受暴者,婦聯還要聯手和團結公安、民間組織等力量,形成強大的具有威懾力的社會保護網。同時通過嚴懲,讓施暴者付出代價,讓潛在施暴者知道法律的底線和威嚴。
在發達國家,社會保護是制度文明令人矚目的方面。例如,美國婦女面對家庭暴力時可到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這是切實可行的社會保護。又如挪威的社會對生命的保護實際上發展了社會福利的概念,公權力的強力介入干預也使得國民享受了最高等級的生命保護福利。
深一層看,行為的背后是人格、心理和動機。所以,如果罪不足於死,那麼關鍵是能否救贖和改變施暴者的暴力心理、扭曲人格和錯誤價值觀。將施暴者的身體關進牢籠容易,但將施暴者的心靈救出牢籠不易,要讓其在學習懺悔、感恩和忍辱中真正重新做人,否則再怎麼嚴懲也是失敗的。社會不僅要對公道負責,而且要對生命負責。
對此,倡導人間有愛的佛教等正教團體在救渡人心方面是可以而且應該有所作為的。如果一個施暴者的“施暴人格”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從理論上說“刑滿釋放”就不適用於他,因為這無異於放虎歸山留下后患。一旦回到過去的環境,懷著仇恨的施暴者其行為很可能故態復萌,變本加厲,為害家庭,很可能最后是以玉石俱焚的悲劇告終,這樣的個案並不鮮見。
心為上,施暴者,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