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11:22: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新聞傳播領域的法治形式在世界各國表現不一,但是對新聞傳播領域進行法治化的法律實踐都在進行,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對於中國來說,就是要讓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依法治國精神在新聞傳播領域開花結果,方能促進我們的新聞事業平穩健康地發展。 |
因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罪行,21世紀網總裁劉冬等25人被批准逮捕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原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近日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聞傳播立法,新聞法治化提上日程。
這條新聞被迅速傳播,充分顯示出人們對新聞傳播立法的高度關注。之所以如此,與關於“新聞以及新聞人”的新聞,在當下的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中頻頻出現不無關系。無論是網絡媒體領域對微博大V與微信公號的的清理,還是傳統媒體領域對《新快報》及其記者、21世紀傳媒公司及其高管的處理,都讓公眾以及新聞人開始有些疑惑,甚至是疑慮。公眾在疑惑新聞以及新聞人到底怎麼了?是不是還可以相信新聞以及新聞人?新聞人在疑慮該如何去做新聞?底線在什麼地方?所以此時出現新聞傳播立法的好消息,著實是非常及時的。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治國方略的精神,進行新聞傳播立法有其必要性,正如柳斌杰先生所言,依法治國,新聞傳播也要有法治思維,走向法治軌道。否則,底線不清、邊界不明,媒體不好把握。哪些東西能傳播、哪些不能傳播,法制、道德、社會秩序的底線要明確。而且,嚴格意義上講,我們是將曾經中斷的新聞立法工作重新拾撿起來,因為我們並不是到現在才想起來關於新聞傳播立法的事情。早在1980年代,我國就啟動了關於新聞傳播立法方面的工作。1987年初成立的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起草關於新聞、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接管了此前在北京與上海方面進行的新聞法起草工作,並很快拿出了《新聞出版法》(送審稿)以及后來的《新聞法》和《出版法》兩個新草案。不過,由於形勢變化,這個事情延宕了下來。
改革開放時至今日,鑒於國內形勢的穩定發展、治國理念的重要進展以及新聞傳播領域在互聯網背景下的急速變化,關於新聞傳播立法的想法,應該說具有了更好的社會背景、政治形勢和經濟要求。可能也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我們才有機會看到了關於新聞傳播立法的這條新聞。
綜觀世界各國的新聞傳播法治的形式,大概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制訂新聞法、出版法、廣播法等專門法律,比如法國、意大利等,包括處在核問題漩渦的伊朗也有新聞法。另一類是不制訂新聞傳播領域的新聞法律,但是憲法、刑法或其他法律中設有適用於新聞傳播領域的法律條款,比如美國、英國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可見,新聞傳播領域的法治形式在世界各國表現不一,但是對新聞傳播領域進行法治化的法律實踐都在進行,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對於中國來說,就是要讓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依法治國精神在新聞傳播領域開花結果,方能促進我們的新聞事業平穩健康地發展。
(任孟山,中國傳媒大學國際傳播研究中心副教授,海外網專欄作者)
海外網評論頻道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海外網(www.haiwainet.cn),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