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17:34:00|來源:紅網|字號:
近日,河南車主張高興夫婦因不滿超限處罰決定而服毒,釀成一死一傷悲劇。這又一次將“治超”話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2000年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出台以來,全國“治超”已14年之久,不僅沒有壓住超載超限,一些文件甚至異化為保護管理部門“創收”的工具,甚至衍生出“罰款月票”、“包季套餐”等荒謬現象。管理部門“隻罰不管”,反而刺激了車主開動腦筋,給車輛“加碼”。(12月1日新華網)
新華網的這篇報道提出建議,“從貨車車主一方來說,應加強守法意識教育和法律法規學習﹔應該通過法律約束,規范其健康運營,不縱容其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建議、對策需要對應問題。實際上,貨車車主和司機並不是不了解法律法規,對超載超限的危害也同樣一清二楚。希望通過加強教育、法規學習來說服減少超載超限,不僅行不通,相關操作也會被用來創收:貨車車主和司機的時間非常寶貴,更願意花錢來交罰款。
貨車超載超限運輸的風險、隱患顯著,但歸於車主和司機承擔的主要是三項,一是損害車輛功能,二是更可能遭遇交通事故,三是會因此被攔罰款。其他的風險隱患,比如超載超限車輛對道路路面的損害,對道路運輸秩序的影響,對其他車輛及廣大旅客安全運輸(出行)造成的威脅,代價其實已經均攤給了所有車主及旅客。也就是說,隻要超載超限運輸帶來的收益,會超過車輛受損、遭遇交通事故及罰款的損失,貨車車主和司機就有動力主動承擔這些損失,去追求相比之下大得多的收益。
從理論上講,治理超載超限,可以通過讓貨車車主和司機承擔更多代價來迫使其放棄違法操作。這其實也是現實中“治超”政策的一貫思路。問題是,相比之下,超載超限造成的路面損害易於量化反映,而道路運輸秩序及其他合法合規運輸的車輛因為超載超限車輛受到的影響,卻很難評估,如果執法單位強推,也很難拿出令人信服的換算結果。這就大大降低了以罰款為核心和主要手段的“治超”,所可能收到的效果。
河南車主張高興夫婦因為不滿超限處罰規定而服毒,這樣的事件盡管並不多見,卻從另一個角度顯露了“治超”政策執行的尷尬。盡管“治超”罰款並未全部對應超載超限的違法代價,貨車車主和司機在繳納罰款后理應仍是有利可圖的。但現實情況要復雜得多,不同地方的貨車運輸市場有著不同的秩序,轉包關系復雜,有些地方的車主和司機還需要向公司、主管部門承擔額外的租金成本。這使得超載超限運輸處於微薄贏利的狀態,一旦執法趨嚴、罰款更接近於法定上限,車主就隻能迎來血本無歸的結局。可以認為,如果一味以增加罰款來體現“治超”的剛性和力度,即便不會因此帶來更多的車主服毒以抗拒罰款的極端個例,也必然會讓貨車車主和司機群體與執法部門的矛盾尖銳化,以其他方式展現。
正如稅收征繳通常對應著特定比例的征繳成本,“治超”政策要得到嚴格執行,也需要付出很高的執法成本。而下達“治超”政策要求的上級機關,卻沒有為地方各級各類執法部門配套這筆成本經費。迄今很多地方仍保留著“治超”罰款的返還機制,執法部門罰款越多,就會獲得更高返還。現有的“治超”政策本來就以罰款為核心和主要手段,返還機制的存在無疑進一步增加了對執法部門“以罰代管”的激勵,由此才會演化出“罰款月票”、“包季套餐”。
如前述,超載超限帶來的隱患、風險,即所謂外部性,高度泛化,很難准確量化轉化,限制了罰款的上限浮動范疇。一旦大幅提高罰款,不但於法無據,而且還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在改進治超政策時,應當在規定罰款的內容之外,加入其他的懲戒條款。比如,強制超載者從事志願服務,不得以罰款抵充服務期,超載被查處的次數越多,相關車主和司機的信用越差,單次所需履行的志願服務時間就越長。志願服務期內,違章車牌和駕照被凍結使用。
更重要的是,將“治超”收益跟成本負擔分開,由中央和各省級財政承擔“治超”成本,廢除誘導執法部門“以罰代管”的罰款返還機制。唯有如此,才可能切斷現有的“治超”創收利益鏈,也將促使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對“治超”一線的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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