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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峰死於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缺失

2014-12-10 09:25:00|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作為彰顯司法文明的強制醫療制度,不能光有制度的宣示,更得有足以承載此制度的配套。

  由於長期投入與建設不足,各級政府在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能力上還十分有限,或許這正是當地警方將王大峰送回家的主要原因。王大峰之死再次將強制醫療的程序缺失與投入不足暴露出來。

  精神病患者王大峰死了,24天無人問津后,他獨自死在位於江蘇邳州市李集村破舊的家中。

  據12月8日新京報報道,42歲的王大峰因一次工作意外成為精神病人,多年來一直在治療中。但在一次意外和他人發生沖突后,被當地警方當做正常人收押。法院的兩次開庭均因王神志不清而休庭,之后當地警方終於認可了王大峰的精神病人身份。2014年10月,王大峰被送回家中,卻遭親人拒收。

  關於王大峰之死的責任承擔,各執一辭,互不相讓,到底誰應負責?

  精神病人通常由其監護人照料。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衛生法》也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王大峰在被當地警方羈押前,一直與其監護人一起生活。如沒有當地警方對王大峰的羈押和移送起訴,這法律責任也斷然不會與其關聯在一起。

  王大峰患有精神病,依法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當地警方對其羈押沒有正當性。就算之前有鑒定否定了王大峰患有精神病,但在王大峰兩次大鬧法庭之后,一系列的証據足以証明王大峰的精神狀況迥異於常人。在此過程中,當地公、檢、法均有責任將這宗錯誤適用普通程序的非刑事案件轉向強制醫療特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事實上,這一案件所反映的正是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全面缺失。此前王大峰的數次發病致人死傷的案件中,強制醫療都是缺失的,全部依靠家人的監護和社會慈善力量。目前看,一是王大峰確有行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二是王大峰確實患有精神病,且一直在治療﹔三是王大峰的精神病可能使其繼續危害社會,這些正是啟動強制醫療的基本要件。盡管在王大峰死前,當地警方對其強制送醫,但很遺憾的是,當地公、檢、法並未進一步啟動強制醫療條件,法院最終也沒有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王大峰案進入司法程序數月之久,真正的糾結所在就是:刑事訴訟法既然明文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序,相關醫療費用就應保障到位。而司法實踐中,強制醫療程序還較為粗疏,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多次出現難題。

  《精神衛生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問題在於,各地可供強制醫療的執行醫院嚴重缺失,由於長期投入與建設不足,各級政府在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能力上還十分有限。

  或許這正是當地警方選擇將王大峰送回家的主要原因,王大峰之死再次將強制醫療的程序缺失與投入不足暴露出來。作為彰顯司法文明的強制醫療制度,不能光有制度的宣示,更得有足以承載此制度的配套。

(責編:欒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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