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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超生戶,解救后別忘了追責

2014-12-11 11:19:23|來源:新京報|字號:

據媒體報道,山東省臨沂市臨港區團林鎮幾名計劃外生育人員及親屬,被當地計生辦非法拘禁在莒南縣西洪溝村的一所旅館內長達120小時,后公安趕到現場將被拘禁的4人成功解救,其中包括一名僅10個月大的嬰兒。

從網傳的視頻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通往關押超生戶們的房間在大門之后還有一道鐵鎖門,兩道門共有4把鎖,防備森嚴,掩蓋不了其非法拘禁的實質。

計劃生育雖被定為基本國策,但通過暴力手段或其他非法強制手段進行生育控制,並非該政策之初衷,亦為法律所不許。對於生育調節的基本方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9條規定得很清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對違反計劃生育的超生戶收取社會撫養費,且不說當前人們對社會撫養費的正當與否頗有爭議,對於社會撫養費的收繳程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亦規定得很明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對未按期繳納社會撫養費者,仍不繳納滯納金的,方可進行強制執行,但計生部門隻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自身無強制執行權,更沒有通過非法拘禁或其他暴力方式收取的權力。

報道顯示,臨沂臨港區坪上鎮原計生辦主任於某因多次非法拘禁超生戶,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然而,這一判決顯然並未令當地計生辦的人有所“警醒”或改正,其原因,既有可能是法律意識的淡薄,也有可能是對法律的有意漠視,但無論如何,這都是應當予以摒棄的,尤其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非法拘禁屬於嚴重侵害他人人身權的行為,因此,接下來,追責的程序應當啟動,當地的公安、檢察等司法部門應當介入。否則,類似的亂象就會一再重演,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將無以保障。

 

(責編:王書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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