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6 13:33:42|來源:羊城晚報|字號:
摘要:遲到的正義雖然也是一種正義,可我們更應該考慮讓正義不遲到。 |
11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並其宣告無罪。事隔18年,正義最終雖然還是到來了,但我們必須要追問:正義,怎麼才能夠不遲到?
其實,再審判決書給出的呼格吉勒圖無罪的理由並不復雜:一是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尸體檢驗報告不符﹔二是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証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這些理由完全應該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被發現,冤案或許就可避免。可是,就是這麼簡單明顯的情節不僅僅經過偵查階段,還經過了起訴審查階段,最后還經過庄嚴的審判階段,硬是給坐實了。其實,任何一個訴訟的環節隻要有責任心,這個冤案就不會發生,而且在真正凶手出現后差不多10年才得以還原,這已不能簡單地歸責為偵破技術和條件的落后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人為造成的並且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也被人為干預。這恐怕才是正義遲到,甚至不能出現的原因。
這個原因看似荒唐,但實質體現出了現實中訴訟法治體制的困局。我們相信偵查人員與呼格吉勒圖無冤無仇,並無陷害的故意,至多也是立功心切。但即使要實現這樣的“立功”並不容易,因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早已確立了“公、檢、法”三方分工制約、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即使故意陷害也得要有嚴謹的邏輯才能過關,除非三者沒有實現分工制約,而是互相配合才會制造這一冤案。
那麼,為什麼三者容易出現配合,而不是分工制約呢?這恰恰是我們需要反思的重點所在。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一府兩院”制度,即在人大這個權力機關的監督下,設政府與法院、檢察院,三者並列。可在實踐中,兩院負責人的地位不僅比政府首長的地位要低,而且,曾有一段時間,公安局長通常還兼任政法委書記,那麼,兩院負責人的地位實際上就比原本是政府部門的公安局長的地位還要低,而偵破工作正是由公安負責的,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安以政法委的名義干預案件,那麼整個環節就處於公安主導之下。一旦偵破工作出現瀆職的情況,那麼,后兩個環節就很難挽回。這就使憲法規定的“一府兩院”體制和“公、檢、法三者分工制約和互相配合制度”落空。這恐怕才是這起冤案得以發生以及本案真凶於2005年就已主動交代,但案情仍然不能到扭轉的重要原因。
法治國家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使權力得到制約,這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基本精神。隻有落實和回歸“公、檢、法三者分工制約和互相配合制度”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冤案。
遲到的正義雖然也是一種正義,可我們更應該考慮讓正義不遲到,因為不遲到的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夏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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