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6 04:59:00|來源:中國青年報|字號:
沈亞川《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16日01版)
被執行死刑18年后,原先被認定為強奸殺人案“凶手”的呼格吉勒圖,被判決無罪。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公布了再審判決。
遲來的正義讓人唏噓。盡管真凶還有待最后確認,但是,不管是呼格吉勒圖案,還是佘祥林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的逆轉,都與“真凶歸來”、“被害人死而復生”等小概率事件不無關聯。給人樂觀期望的是,前段時間福建念斌案改判無罪,終於沒有再依賴這類“偶然”的小概率事件。
呼格吉勒圖案一審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是“認罪態度好”,而二審的上訴理由也是“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這意味著對這麼一個有重大疑點的案件,律師做的竟然是有罪辯護。佘祥林案中也有類似情況。對當事律師來說,冤案昭雪以后,他們的辯護策略與職業態度,將和當年的辦案機關一樣,面臨質疑。當然,一味指責律師顯然有失偏頗,如果律師面臨重重阻力,甚至連閱卷都很艱難之時,又如何指望他們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可見,在避免冤獄鑄成的機理上,辯護律師敬業無懼的“死磕”精神何等重要,給律師創造“死磕式”辯護的條件又何等重要。
應該看到,此類冤案中輿論監督的推動力量。呼格吉勒圖案中,新華社記者的內參起了重要作用。事實上,從2005年趙志紅歸案等重大疑點曝光以來,始終有媒體在跟蹤報道,這使得“呼案”一直沒有脫離公眾視野。浙江張氏叔侄案能昭雪,聶樹斌案能在近日進入異地復查程序,都與媒體的追蹤報道和輿論的關注不無關系。其實,內參也好公開報道也罷,媒體和輿論從來都只是發現問題,並不能最終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保障媒體對司法機關的合理監督,如何保障司法機關既能獨立辦案,又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是“冤獄”集中出現的一年。比如,10月的呼格吉勒圖案,3月的河北聶樹斌案,4月的湖北佘祥林案,5月的湖南滕興善案。這4個案子都是可判處死刑的故意殺人案(除佘案外,其他三案的被告人均已被執行死刑),也都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第一波嚴打和90年代初、中期的后續嚴打時期,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也代表著那個年代的刑事司法風格與社會管控水准。在這個意義上,承認現實與消解阻力比追責更重要。
另外,判無期以上的重大冤案,大多要經過10年以上的時間,才可能有平反機會,而真正獲得平反,有時也還需要10年左右時間。佘祥林案和滕興善案,分別在宣判10年和20年后,才得以平反。聶樹斌案在將近20年后才開始復查,呼格吉勒圖案也是在將近20年后才獲得平反。這個沉重的冤獄時間成本,由所處時代、所判刑期、法條修訂、政治局勢變化(如呼案和聶案與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決定之間的重要關系)等多種元素鑄成,飽蘸著當事人和當事家庭的斑斑血淚,也意味著制度演化與社會發育的沉重成本。
拿出勇氣來承認過往,制度化消解阻力,加快梳理司法存量,確保包括訊問在場權和會見權在內的辯護律師法定權利,是盡量降低平反冤案成本的主要路徑,這是當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使命,也是未來政治體制改革不容回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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