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08: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中国企业应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权
对于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疑问,桑百川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是合理的。三一集团的两位经理人在美国所投资的风电公司“罗尔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是美国人。它是以美国法人的身份,按照美国的法律来行使权利,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
另一方面,从被告主体的选择上来说,将美国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和美国总统定为被告也是合理的。因为这次是总统签署了禁止投资的法令。而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本身也提出,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投资项目影响到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它仅提供了建议,而是否叫停项目,是需要总统签字的。因此,被告主体既有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也有美国总统是合理的。
“这个命令是奥巴马总统下的,不起诉他起诉谁呢。”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此言一出,外界就开始了这对场诉讼胜负的预测。
“从法理来讲,这个案子的确存在胜诉的希望,美国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力是分开的,甚至和国会的立法权也是分开的,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反了宪法,或者说某些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从理论上来讲,美国的法院是有权作出改正的。在理论上三一集团在这个案件上,是可能取得胜利的。”中国跨国诉讼专家郝俊波说。
在他看来,“起诉一开始我们已经取得了主要的胜利。”因为如果美方一调查我们自己就放弃了,那么我们可能永远没有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来澄清自己。“通过法律诉讼,还可以扩大企业的影响。” 桑百川表示,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名对投资项目下发禁令,在法律判决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要取得胜诉难度很大。但对于企业来说,维权的过程虽然艰辛,却可以扩大自身的影响。
在他看来,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的意义还在于唤醒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维权意识。
“过去中国企业(在海外)往往任人宰割。我国企业开始行使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中国企业的投资环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维护过程,更能唤醒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维权意识。”
另外,在很多人士看来,中国企业需要更多熟知外国法律的人才,同时,应加强与外国法律人才的合作。“此次诉讼,三一集团聘请的是国外的律师。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我国人才储备不足,只能更多地选择使用熟知国外法律的外国专家。”桑百川说。
针对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所说的“状告奥巴马是无奈之举”的言辞,郝俊波认为,“我们以后其实也没必要非得等到被逼万般无奈才提起诉讼,作为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我觉得我们应该有自信、有信心用国际所公认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在海外遇到的不公平待遇。”(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