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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虐童案无罪不等于无责

2012年11月19日08:38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字号:
摘要:法律人为颜某鸣不平,自有其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同样,若有法律人能为被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治管道内的维权行动,当更有其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近日有了新进展。温岭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案。当然,这并不代表虐童者将逍遥法外——颜某在获释之前,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从温岭虐童案发,到舆论一片哗然,处于汹汹民意中的司法机关备受期待。而值得肯定的是,民意并未对司法的独立判断构成影响。

对颜某不构成犯罪的反复论证与阐释,又使得颜某在虐童事件中的违法性被人为忽略。对这一事件,罪与非罪的技术探讨固然重要,在此之前的是非判断更需明了。颜某的虐童行为虽在是否构成犯罪上存有颇多争议,但在其行为的违法性上却是毫无异议。如果说司法的追求是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那么,颜某的虐童行为依现行法不构成犯罪只是正义的一部分。颜某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是正义的另一部分。强调法治独立于民意,也不能独立于基本的是与非,尤其不能给公众造成这样的错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把虐童者怎么样。

事实上,责任体系是一个整体。刑事责任仅仅是这个责任体系中的一部分。颜某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她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拘留15天已足以吓阻一些潜在的虐童者。当然,前提是媒体应着力将这种行政责任传递给更多的公众,而不是老聚焦在罪与非罪或司法与民意的亲疏上。

就虐童案而言,也有两面。如何处罚颜某是一面,如何保障被害的儿童则是另一面。行政拘留代表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挑战国家法度的惩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要求,但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在法律上,被害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就颜某的民事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颜某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人为颜某鸣不平,自有其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同样,若有法律人能为被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治管道内的维权行动,当更有其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与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应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同,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放弃对违法者的索赔,实则在放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放弃了让加害者承担民事责任来完成社会关系重建的义务。在转型期的中国,“打官司”并不是一件多么令人愉快的事。维护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不仅仅在观念,还在法律技术的缺乏以及社会舆论的支持。我们理当对勇敢地依法维权的当事人表达期待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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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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