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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案退回警方凸显司法理性

2012年11月07日14:14    来源:海外网    傩送    字号:
摘要:法治社会司法审判的正确逻辑应该是:你触犯了法律,我要依据法律条文惩处你;而不能说,我必须惩处你,所以要找一个法律上的罪名。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颜艳红虐童事件举国震惊,民愤极大,将其绳之以法可谓“众望所归”。而“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意味着颜艳红有可能逃脱刑法制裁,这让不少人大失所望,继而是怀疑、猜测乃至愤怒的声音充斥网络。

有网友怀疑:“绝对有隐情,建议去查那妹子的家庭背景。”有网友质问:“检察官没生过孩子吗,要是别人把你的孩子耳朵揪起来你会咋样?”更有网友愤怒:“老师如此变态,司法机关还纵容宽缓,难道这就是中国的人情法吗?”

基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人类普遍情感,对颜艳红匪夷所思的变态虐童行为无论怎样愤怒、声讨,都不过分,但将这样的激愤之情毫无来由地转变为对检察机关一个寻常办案程序的指责,我认为更多的只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无助于案件本身的公正裁决。

从此前媒体的报道看,颜艳红只是一个家境贫寒的农家女,且有较为严重的拜金思想,并不安心做一个月薪仅千余元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若颜艳红真有能量可以“摆平”当地司法系统,早就跳出民办幼儿园这个她心中的“苦海”了。

虐童者丧失人性,必须受到严惩,这只是一种道德评判,但怎么惩处,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只能依法行事。检察官当然也可以有自己对某一案件当事人的道德评判,但具体到经办案件,他只能依据现有法律条文和证据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裁决。换言之,检察官办案只能忠于法律,而不是心中的道德。颜艳红案被温岭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表明当地检察机关认为依现有证据,颜艳红所犯之事,还达不到定罪、起诉的条件。

温岭警方以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某种程度上是“顺应民意”的无奈之举。“寻衅滋事罪”这一脱胎于“流氓罪”的罪名,本身在法学界就存有争议,即便以该罪的现行法律条文来“套用”颜艳红的虐童行为,也有诸多牵强之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颜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犯的是单位内部管理秩序,侵害的是特定对象,即颜艳红自己的学生。

我国刑法中并无“虐待儿童罪”,而虐待罪只能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内部。在颜艳红的虐童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为应对汹涌民意,只好套上一个看上去最与之相近的寻衅滋事罪,这恰恰反映了虐待儿童行为在我国面临的法律困境。

此前有论者指出,若能以寻衅滋事罪将颜艳红绳之以法,将开创类似行为受到刑法处置的先例。这种愿望当然是良好的,但法治社会司法审判的正确逻辑应该是:你触犯了法律,我要依据法律条文惩处你;而不能说,我必须惩处你,所以要找一个法律上的罪名。此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一条“法律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即当法律有明显漏洞,或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结论。

温岭检察院将颜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察,或许正是因为意识到此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我认为这是一种维护法治精神的审慎和理性之举,并无不妥。案件退回也并不意味着颜艳红就能逃脱惩罚,其实她已然受到了惩罚——丢掉了饭碗,被千夫所指,家人也因之惊恐……当然,她或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但任何以公权力的名义施加于她的惩处都必须“依法”。

现在我们很可能要面临一个两难选择:是套用一个法律适用上存疑的罪名将颜艳红绳之以法以平众怒,还是让颜艳红“逍遥法外”,然后在众声喧哗中修改和完善法律?如果势必在这二者之间作出选择,我认为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后者——它有可能让个案当事人逃脱本应受到的惩处,但这是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随意罗织罪名惩处公民,那才是整个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注:本文转载自“傩送-新浪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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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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