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几乎在所有公共利益执法领域,国企都是一个最大的违法者。央企项目在地方违法并能抵抗地方执法,表面上看是执法问题,但背后深层次原因则是体制、立法与究责的问题。 |
强推“生命之林”,仅罚款500万元有点避重就轻,应由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组成调查组,追查相关者的行政责任。
央企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榆林横山县上马的煤化工工程,申请用地6640亩,陕西省国土管理部门只批了2600亩。横山县国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中煤陕西公司“申请用地6640亩,实际推地5312亩,属于边报边用违法用地。”对其处以500余万元罚款,林业管理部门则称“管不了央企”。(11月21日《法制日报》)
中煤陕西公司在横山县所推的地,是由飞机播种、几代人数十年辛苦培育的固沙防护林地。先不说中煤陕西公司违反了“占用林地超过415亩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行政程序,从法律视角来看,其一违反了企业征地必须通过国土部门招拍挂的法律规定;其二,土地管理方面,非法占地超过50亩将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林业管理方面,非法侵占并破坏防护林地5亩以上,须追究刑事责任。中煤陕西公司涉嫌多重违法。
央企违法的案例并不少见,北大法学院教授、国内环境法专家汪劲曾毫不客气地指出:几乎在所有公共利益执法领域,国企都是一个最大的违法者。央企项目在地方违法并能抵抗地方执法,表面上看是执法问题,但背后深层次原因则是体制、立法与究责的问题。
体制问题上,一方面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尚未完全扭转唯GDP中心论,地方官员对待像中煤陕西公司这样的“大蛋糕”,显然会表现出超乎寻常的热情,以至对一些行政执法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央企都是有较高的行政级别的,为掣肘地方执法提供了便利。是以,根本上遏制央企违法,需要更多从体制上求解。
但远水难解近渴,当务之急是对央企违法严加究责与处罚。在上个月底央企法制工作座谈会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央企要“不搞违法获利,不踩法律红线,不抱侥幸心理,做到违法违规‘一票否决’”。由此说明央企在国内外市场吃法律风险的亏不会太小,也表明了国资委对央企违法经营绝不允许的强硬态度。既然如此,如何处理中煤陕西公司未批先建违法用地事件,就应该备受关注。
私自强推榆林市的“生命之林”不是一个小事件,仅罚款500万元有点避重就轻。应该由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组成调查组,追查相关者的行政责任,并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央企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作者是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