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头看谢长廷的“调酒行”,一下子注入“宪法一中”,一下子倒出“一中宪法”,但最后仍是调出一杯苦酒,留给自己孤影独酌。这是谢长廷的苦果,也是民进党的宿命。 |
【环球网综合报道】台湾《联合报》发表社论称,民进党决定采用“中国事务委员会”的名称,并由党主席苏贞昌自兼召集人。这不仅是谢长廷的重大挫败,也使民进党的转型憧憬布满乌云。
此文试回溯谢长廷论述理路的演变,来探讨民进党转型工程的困境:
2000年7月,谢长廷一方面主张“高雄与厦门是一个国家的两个城市”(这其实是“一中各表”与“一国两区”),另一方面又称“宪法一中”(可解读为“反台独”或“非台独”);这两点可视为谢长廷现持两岸论述的“原型”,也是他迄今施展得最开阔与均衡的架构。倘若以此一“原型”为准据,在“宪法一中”之下,“一中各表”即为理所当然的演绎,亦无反对“九二共识”之理。
但是,“独派”不容谢长廷承认“一中”,反扑力道甚大;又由于“九二共识”涉及“一中(各表)”,因而亦不容他承认“九二共识”。于是,谢长廷开始东挖西补:他说,1992年“没有九二共识”这“四个字”,所以他不承认“九二共识”;但他又承认有“九二年会谈精神”,却称这个“精神”不是“九二共识”,而竟然是他在会谈二十年后所发明的“宪法共识”。这简直是让岳飞跑到三国时代去打张飞,谢长廷被“独派”围剿,堪谓已至慌不择路的地步。
谢长廷以“宪法共识”为敲门砖,却对“一中宪法”闪烁其词。他明明主张“宪法共识”与“宪法各表”,却竟讳言“一中宪法”或“宪法一中”,甚至否认“一中各表”,处处皆在避讳“一中”架构;但若违离了“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架构,亦即违离了前述的“原型”,请问谢长廷所说的“宪法”是哪一部“宪法”?而谢长廷所指的“中华民国”又是什么“中华民国”?
“独派”的气焰压倒谢长廷的“宪法共识”。有人根本否定“中华民国宪法”,而主张民进党的目标是“正名制宪”;另有人说,《台湾前途决议文》只是主张“台湾这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可以使用中华民国这个名字”而已,并无“一中各表”的意思。也就是说,这类的说法皆主张,民进党的“底线”应当否认任何的“一中架构”,否认“一中宪法”,否认“一中各表”,亦否认“一个中国是中华民国”;这也就逼使谢长廷试图跳离2000年7月他自己提出的“原型”,但倘若跳离“一中宪法/一中各表”的“原型”,谢长廷的论述与其它“借壳上市”的“台独”论述有何差异?
两岸正在“纪念九二共识二十周年”,且“九二共识”也已正式载入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谢长廷自知陷入困境,于是他主张民进党应对“九二年会谈精神”给一个说法,亦即想要转一个弯来接受“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或“九二年会谈精神”,对台湾而言,就是“根据一中宪法的一中各表”;对北京而言,即是“(两岸)双方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但同意对其定义不同。”所以,谢长廷如果否定“一中宪法”,当然即应否定“九二共识”;反之,倘若承认“一中宪法”,即无否定“九二共识”的道理,因为“一中宪法”的必然政策选择即是“一中各表”。然而,谢长廷却陷于自我矛盾之中,又要主张“宪法共识”,又要否定“宪法一中”,这难道是周伯通的左右互搏之术?
谢长廷若要引导民进党转型,第一步应当回到2000年7月他的“宪法一中”原型。他或许仍可不承认“九二共识”这“四个字”,但他必须接受“九二年会谈精神”在两岸存有“一中各表”或“各表一中”的“共识”,在台湾则是“根据一中宪法的一中各表”。非如此,不能言转型;非如此,不能破解民进党两岸策的困境。至于“九二共识”这“四个字”怎么办?谢长廷或许可以说,我不承认当年有“这四个字”,但如果你们在后来要称它“九二共识”,我虽不满意,但也可以接受。不妨比照ECFA,由“丧权辱国”,转到“概括承受”即可。
再者,谢长廷说,民进党必须将“三个决议文”加以整合;其实不止如此,除了“三个决议文”以外,别忘了还有“台独党纲”。民进党必须做到“一纲三文”的“整合”,转型工程才算大功告成。
总之,若违离“一中宪法”的主轴,民进党整个转型工程即失去准据,而必将再沦为又一形态的“借壳上市”。因为,若无“一中宪法”,即不可能有“宪法共识”,遑论“宪法各表”;反之,若有“一中宪法”,则“九二共识”的“一中各表”即是应然与实然的归趋,也就不必且不应否认“九二共识”。或者,民进党可以不承认“九二共识”这“四个字”,但必须承认,“根据一中宪法的一中各表”,是台湾两岸政策的最佳选择,此即“九二年会谈精神”的台湾观点。
然而,俱往矣。民进党决定采用“中国事务委员会”的名称,且将谢长廷推下舞台,在“一边一国”的思维架构下,自然难有“一中宪法”的空间;回头看谢长廷的“调酒行”,一下子注入“宪法一中”,一下子倒出“一中宪法”,但最后仍是调出一杯苦酒,留给自己孤影独酌。这是谢长廷的苦果,也是民进党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