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外侨胞”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华侨,不包括外籍华人,这是有法律、政策和实践依据的。 |
王元丰先生11月30日发表在《环球时报》的评论文章以为,政协章程没有明确政协委员不能具有外国籍。这是一种误会,王先生引用说,政协委员可以“包括……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里的“海外侨胞”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华侨,不包括外籍华人。我这样说是有法律、政策和实践依据的。
从法律上说,上世纪50至70年代我国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签订了建交公报,在条约与建交公报中双方宣布凡取得、选择或加入一方国籍的人,即丧失另一方的国籍。这就是说我国不再奉行旧中国和新中国建国之初曾经主张的双重国籍法律和政策。1980年我国颁布的《国籍法》对此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然某人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就不再属侨胞之列。
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曾明文下达文件,指出这一政策的两个基本点:一是“外籍华人已是外国公民,外籍华人工作不属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而是属于同各国人民友好的范畴,是国际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二是外籍华人“大多数仍保留固有的文化、语言和风俗,对我国有深厚的民族感情和亲戚情谊,……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和关怀他们的处境。”我国对华侨华人的政策区别是很清楚的。
从实践上说,虽有我国某些机构和地方以及民间人士,对上述法律和政策或不了解,或持保留态度,坚持主张双重国籍,不赞成将华侨华人加以区分,但这不能代表我国政府的立场,更不能取代我国的法律规定。严谨和细心的人会发现,我国领导人在国外会见华侨华人时,开头总说:“侨胞们、朋友们”,“侨胞”指华侨,“朋友”就是指华人。华侨华人自己并不加以区分,甚至不少华人仍沿用老传统说自己是华侨。对此我们尊重他们的习惯说法。但我们在正式场合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不能不认真。在我们内部有争论的时候,邓小平同志曾有批示,一锤定音,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所以在外交系统对此是没有模糊空间的。全国政协发言人对此也是说得很明确,是有根据而不是临时个人发挥。
为什么我国要这样做?道理其实很简单。我国边疆省区生活着不少少数民族,有的与邻国的民族同种同文,如果那些邻国都把我国的少数民族公民视为他们的侨民,对他们开展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事情该会如何?我们能否接受?(作者曾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外交部领事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