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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米事件证明全面反腐的紧迫性

2012年12月07日08:53    来源:海外网    立仁    字号:
摘要:转基因食品在不能确认无害的情况下,所有人体实验都是违法行为。美国对境外试验的暗中鼓励不仅应该受到国际舆论谴责,当事国、当事人更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抗争。在当事国,对那种迎合国际性犯罪的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无论其地位如何“权威”,必须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八大后仅半个月时间里,包括副部级高官李春城在内的贪官接二连三落马,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实际行动赢得一片欢呼。官员腐败是一切腐败现象的首恶,牢牢抓住这个“把手”,一定能带动各个领域的反腐斗争,促进社会风气的全面好转。

很长时间以来,在科研、学术界的腐败现象同样十分严重,剽窃论文、文凭造假司空见惯,不仅破坏了风气,也妨碍了社会的科学进步、经济发展。更有为一己之私不惜羽毛而里勾外连的课题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乃至弃民族大义、种族兴亡于不顾,贻害绝不亚于贪官。黄金大米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起因于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揭露,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汤光文(或称唐广文)书面宣称在中国利用儿童进行过转基因大米试验。“绿色和平”直指受试儿童全部是湖南衡阳一所小学的学生,并涉及中国国内的湖南省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医学科学院等多家机构。这个消息很快让国内相关机构陷入了伦理漩涡。面对巨大的舆论冲击波,湖南省农业厅转基因办公室、湖南衡阳市在所谓“第一时间”都匆忙表示,“没有涉及小学生的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湖南疾控中心更进一步称,在衡阳江口中心小学进行的实验,未与美国及境外的任何机构发生直接关系。

在舆论的压力下,国家有关部门责成调查。三个月过去了,事情终于有了新进展。据光明网报导,“调查确认2008年湖南衡南县江口中心小学参与人体试验的88名学生中,有25人食用了一餐黄金大米,每人60克左右。”

目前能知道的大抵情况是:美国博士汤光文将黄金大米碾成粉末,逃避海关带进中国,汤光文本人,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负责人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营养学(食品营养)的学科带头人王茵三人私自将美国的黄金大米人体实验夹杂在国家项目中进行,并在实施时将其它参与人员支开,“私自操作”。从汤光文今年8月发表的论文看,逻辑上与上述情节接近,因汤光文在文中称,2008年美中多个机构在湖南一小学进行了黄金大米人体试验,研究转基因黄金大米对补充儿童维生素A的效率。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前提:汤光文关于“转基因黄金大米对补充儿童维生素A的效率”和荫士安关于“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两个课题分别都是美、中两个国家政府分别支持的项目。汤光文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美国的相关法律不得而知,起码,根据中国的法律,这几位“科学家”都是刑事犯罪者。

还有一个必须强调的线索是:汤光文的的那篇论文结尾,明确提到“我们感谢参加这次课题的所有中国湖南志愿者,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厨师、护士和全体职员”。如此言有据,中方参与“私自操作”的绝不止荫士安和王茵。

在调查尚未结束、罪与罚仍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验证的时候,当地政府却依照过往“官员犯法、政府埋单”的习惯性做法,很“及时”地予以补偿,以图尽快平息受害人的愤怒,达到“社会和谐”的短效镇痛目的。据报道,在11月30日的某个大会上,官方给出了一个补偿方案:未食用黄金大米的儿童,家属每户补偿误工费1万元;食用了黄金大米的儿童,家属每户补偿误工费、精神抚慰费8万元。这几百万仅仅是“现付”,还有政府与25名儿童的家长签署的协议注明,“如以后有后遗症,政府会负责”。这种做法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一些人的犯罪行为,加大了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转基因食品在不能确认无害的情况下,所有人体实验都是违法行为。美国对境外试验的暗中鼓励不仅应该受到国际舆论谴责,当事国、当事人更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抗争。在当事国,对那种迎合国际性犯罪的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无论其地位如何“权威”,必须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正如笔者前面所强调的“前提”,黄金大米的非法试验是夹杂在国家科研资金项目之中的,是美国“科学家”贪了中国的资金,还是中国“科学家”贪了美国政府的资金,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这个“贪”字是铁定的。各领域的全面反腐十分紧迫。 

(注:本文转载自“立仁--博客中国”,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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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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