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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田勘:印度女性悲剧命运的深层原因【2】

2013年01月07日13:03    来源:中国网    张田勘    字号:
摘要:从印度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探讨和分析,就会发现,印度女性总是被强暴并不是因为实行民主,恰恰是因为民主没有落实或者说是很少有女性的民主。当然,印度女性屡遭强暴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因,概括而言有几点。一是印度由来已久的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二是印度千百年来盛行的性爱文化,三是印度的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性爱文化的影响

印度的性爱文化同样是今天女性沦为性奴的原因之一,尽管这种原因不是那么直接,但却有深厚和广泛的社会和心理基础。

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不仅建立了种姓制度,而且创立并推行了古印度的一种宗教——吠陀教,这种宗教崇拜种种神化的自然力与祖先、英雄人物等,同时把性当作人生轮回中一个重要部分,生殖与性欲成为人生最关键的联接点。公元前10世纪中叶,以《梨俱吠陀》为中心内容的吠陀宗教适应社会变化进行改革,形成了以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的婆罗门教。公元4世纪笈多王朝建立后,婆罗门教的文化得到复兴和发展,在逐渐发生变化后开始演化为印度教。这些宗教都有把性和生殖当作一种享乐和脱离苦海的理念和做法。

于是,在印度,既有寺庙里充斥着大量色情雕塑为引导的宣扬性爱快乐的模本,又有民间的《性典》为性爱提供包罗万象的指导。此书被指既像中国道家的《玉房秘诀》,以严肃冷静的观点阐明各种性行为;也像罗马帝国奥维德所著的《爱的艺术》,以嘲讽的态度渲染情爱艺术。

在这些观念的指导和影响下,印度人对性爱的态度有时是率性而为。例如,无论在世界的任何地方,性爱都被视为一种很私密的事,而且也只能避开众人在家庭、妓院等发生。但印度人却并不注重性爱的私密性。他们认为,性是自然的、幸福快乐的,是人生追求的三个目标之一,即法、利、欲的后者。

法是指合乎社会道德的法则和合乎自然的规律,是人应该遵守或必须遵守的法则;利是指利益、成功、金钱、政治权力及相关的东西,主要表现为对世俗权力和利益的追求;欲是指人之情欲、爱欲和占有之欲等等。当男人需要满足其性欲之时,就可以不顾法律、规则而随心所欲,甚至在大街上轮奸女性。

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法律法令的缺失和不周,以及法治的不严是把印度女性推向被强奸境地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推力。在所有强奸案中,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案件会被量刑定罪,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报案的强奸案,以致女性哀叹,她们只要上了马路就是“公共财产”。

在法律的缺失和执法不严上,国大党领导人索尼娅甘地的话很有代表性。她到医院看望被轮奸的女生时表示:“对于这一事件我感到很羞愧,在我们国家的首都女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政府应该颁布更严格的法律以制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然而,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并非不是没有做出努力来让整个社会公正公平对待女性,这在英国殖民印度时代就开始了。1829年英国殖民当局推行种种法律制止印度社会的陋习,颁布了禁止寡妇殉葬的法令;1856年颁布了《印度教寡妇再婚法》,规定禁止种姓会议干涉寡妇的再嫁;1872年颁布《特别婚姻法》,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并认定跨越种族界限的婚姻为合法婚姻;1900年宣布低种姓可以和高种姓相互通婚,结束了种姓婚姻的历史;1929年通过童婚取缔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离婚法;1937年颁布了《印度教妇女财产法》等等。使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提高。

1947年,独立后的印度通过颁布国家大法的形式选择了英国式的政治体制——议会民主制,为争取社会公正、男女平等和民主自由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5年,印度政府先后通过了《印度共和国特别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结婚与离婚法》。1956年通过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论处且其婚姻无效,准许离婚,妇女享有继承财产权。在后来的宪法第42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义务的相关内容,如摒弃有损妇女尊严的习惯等。

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修改《萨尔德法》(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规定不论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将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1岁和18岁。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规定,给予、接受、索取甚至约定给予或借用嫁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984年印度议会再次通过新的《禁止嫁妆法》,对索取嫁妆者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以10000卢比的罚款。

所有这些法律如果认真执行,一夫多妻、童婚、高昂的嫁妆、种姓婚姻等都会被废除,也都能实现和保证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和多年的文化影响,上述种种被废弃的歧视妇女的行为都程度不等地存在,而公开强暴和轮奸女性只是这些法律和法令难以全面执行的外在表现之一。

当然,强奸女性在印度也是犯罪,但由于在这方面法律并不完善,如《印度证据法》、《印度刑法典》都无法公正惩处强奸犯案者和为受害人撑腰伸冤,致使犯罪人更为所欲为,也诱使更多的男人成为强奸犯,同时让受害人更软弱无助,忍气吞声。这进一步助长了印度公开强奸轮奸妇女的恶行。

在执法的程序和细节上,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也或多或少地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意无意地包庇强奸犯。例如,在调查23岁女大学生被轮奸案时,警方抵达现场,所做第一件事不是救援,而是用半个小时争论案件属于哪个片区管辖,路人则是围观,没有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印度官员甚至国会议员都有强奸女性的劣迹。就在“少女轮奸案”令印度举国震惊之际,印度阿萨姆邦一名政府高官、执政党国大党议员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马还顶风作案,于1月3日凌晨潜入阿萨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间中将其强奸。

按照过去的惯例,这些人劣迹被曝光后,仍会逍遥法外,因为不仅有官官相护,还会有传统文化的保护,或默许男性强奸的潜规则。例如,对于23岁女大学生被轮奸案,印度首席大臣和专家小组召开了长达一天的会议,虽然有几人同意提议判处嫌犯死刑,但大部分官员都保持沉默,没有达成共识。不过,这也看出,印度的法治也并非完全独立的法治,因为是否对嫌犯定罪和做出什么判罚,应当是司法公检法的职责,而非行政官员和专家协商的结果。

此外,按照过去的经验,印度女子即使被强奸后向警察报案,凶手也被抓,审判过程也会一拖再拖,甚至需要七八年之久。亲朋好友也会做说客,劝说受害者嫁给施暴者。

如果印度不从立法到执法更为严厉,如修改《印度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从文化和意识方面真正倡导男女平等和在实际生活中做到男女平等,印度女性就不仅会一再遭遇强奸、轮奸,还会陷入实际上存在的一夫多妻、童婚、因嫁妆不多而被迫自杀和被夫家杀死的悲惨境地。原因在于,印度表面上的民主、平等和法治其实是有缺陷的民主、平等和法治,或者说是并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民主、平等和法治。

(来源:观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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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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