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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也说“袁厉害事件”中的刑事责任

2013年01月11日09:18        金泽刚    字号:
摘要:有关报道表明,袁厉害对孩子已经尽心尽力,现实生活让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能为力,所以,将她认定为犯罪,不仅缺乏理论支撑,而且,也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1月4日兰考的一场火灾夺走了7个孤残孩子的生命。连日来,谴责与质疑声不绝于耳。1月8日,兰考县启动问责机制,对包括县民政局局长在内的6名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

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日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据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就要认定为渎职犯罪。

人们不能不问上述被停职人员是否应该适用该解释,追究其刑责。

首要问题是抚养那些孤儿的当地人袁厉害该不该担责。几日前,政法大学有位教授认为,一经收养,袁厉害就对这些孩子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袁厉害很有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是七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是袁厉害的过失行为导致了这场火灾,袁厉害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据查,起火原因是袁厉害住宅内的儿童玩火所致。但要肯定袁厉害对儿童玩火行为负责,不能不分析袁厉害收养儿童的实际现状:偌大一个兰考县没有一所公办的儿童福利院,当地民警甚至也往她那送孩子。那么,孩子们的生活状况可想而知。

对于袁厉害,我们岂能用正常妈妈的标准来衡量她的母爱?而且,不难想象,20多年来,如果没有袁厉害,上百名弃婴的命运定是更加悲惨。

刑法中有一个“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期待行为者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的可能性,即能期待行为者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者违反此期待则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此时行为者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袁厉害的实际,我们能期待她有多大的能耐呢?有关报道表明,袁厉害对孩子已经尽心尽力,现实生活让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能为力,所以,将她认定为犯罪,不仅缺乏理论支撑,而且,也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官员该不该担责。多年来,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道袁厉害的“难”与孩子们的“苦”,却因“无能为力”,只能任由袁厉害苦苦地拉扯孩子们。正由于袁厉害的爱心补充着当地公办福利之缺,出了事,政府部门就有了“监管不力、疏于管理”的渎职嫌疑。但要追究相关人员刑责,也必须考虑政府行为与这场火灾的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收养条件与程序限制较多,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困难重重。据民政部1月9日公布的数据,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其中,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其他途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这是客观事实。于是,像袁厉害这样的不“合格”收养人很普遍。对此,政府的常规做法,一是规范引导,二是提供可能的帮扶。事实上,兰考民政局给予了袁厉害夫妇和18名弃婴低保,每人每月87元。袁厉害本人也认可了政府的帮助。这些都说明,当地政府对于袁厉害的收养行为有一定作为,而不是完全置之不管的。

试想,如果是当地一家公办收养院发生了这样的事故,那这些停职者早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两者的区别明显存在。正是监管民间收养的间接性,决定了我们难以简单认定相关官员对七名孤儿的死亡负有渎职罪。

当然,对于相关政府官员,我们可以更为苛刻地期待,比如,他们是否能更早一点落实公办收养院的建设问题等。从这个意义上看,相关人员还是应承担行政责任的。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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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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